村卫生室管理工作意见
各村:
为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根据《闵行区加强农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镇政府领导,多部门协同,村委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整合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将村卫生室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范畴,将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统称“乡村医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将乡村医生纳入“镇保”等基本社会保险,逐步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二、组织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镇政府成立以分管副镇长任组长的镇农村卫生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筹建村卫生室的村支部书记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救助所所长兼任。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执行相应实施细则,协调、监督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确定乡村医生聘用,落实乡村医生相应保障。
三、具体方案
㈠乡村医生聘用
1、聘用对象
至年7月1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资质,注册在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
2、聘用原则
聘用对象按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向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由村委会推荐。
3、聘用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乡村医生实施考评,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乡村医生的聘用,并报区卫生局备案,一次聘用期不超过两年。
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按照非在编人员统一管理,聘用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聘用的乡村医生由所在村妥善安置。
4、聘用合同
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拟订聘用合同,与聘用的乡村医生签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与各村委会商量的基础上拟订乡村医生管理协议,与聘用乡村医生所在村委会签订。
5、乡村医生报酬
乡村医生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⑴基本工资。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由镇财政划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予以发放。
⑵绩效工资。从预防保健经费和医疗卫生业务收入(三费)中提取,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岗位绩效考核每季度予以发放。
村委会给予乡村医生的其它补贴由各村委会自行发放。
6、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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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对于通过审核符合发放救助金标准的离岗乡村医生,由区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农保的月养老金依据本镇实际情况发放。
⑹时间节点
年10月底前完成组织、调查及培训工作;11月20日前完成申请及审核;12月底前完成参保和发放补贴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