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营口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工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物流)业中的独立核算的中小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上述三类企业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三)中小企业认定依据。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均以20*年度依法合规的年度统计报表综合显示的销售总额为本年度认定的依据,该认定数据有效期限为两年。
(四)中小企业认定程序。中小企业的认定由各市(县)区(园区)经委(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报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并由市经委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核准后,由市政府确定。中小企业凭具核准文件,即可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28号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营政发〔20*〕13号文件)及该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关于财税扶持政策
(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已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支持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建设覆盖全市和各市(县)区的创业辅导(孵化)体系。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鼓励引导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对利用闲置资产创办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业辅导(孵化)基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在用好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研发新产品,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继续对列入省以上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优秀新产品奖、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等,予以奖励或补助。
(八)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三、关于信贷资金支持政策
(九)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我市先行选择一个市(县)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逐步扩大设立范围和数量,鼓励其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农户提供信贷服务。
(十)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成立贷款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市和市(县)区两级政府参照《营口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营政办发〔20*〕78号),比照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给予其风险补偿或无风险奖励。
(十一)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全国性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市政府给予奖励。地方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的60%必须用于中小企业,其中50%用于小企业贷款,超过两项比例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要加大对银行贷款投向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合理使用新增信贷规划,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关于支持多种形式直接融资等政策
(十二)支持多种形式直接融资等政策,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28号文件)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营政发〔20*〕13号文件)执行。
五、关于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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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十五)加强服务,创造优质的发展环境。要着力加强企业生产要素的协调,切实解决生产要素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市工业主管部门和电力、石油、铁路等部门,要本着有利于企业生产运行的原则,对企业的煤炭、电力、成品油以及生产运输需求予以协调和保证。政府各个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的服务,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发生,为企业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并细化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宽松、更优惠的支持,确保全市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实现政策的全覆盖,保证企业及时全面的享受到各项政策,支持企业组织好生产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