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合理安排使用财政医疗救助资金,规范突发事件医疗救助行为,切实解决突发事件中救助伤病人的医疗保障问题,现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救助对象

突发事件医疗救助指国家政府机关实施公共权力、社会重大事故和社会突发重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急需医疗救治的突发病人和意外伤残人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交通事故中肇事负责人逃逸后留下的无责任主体且无承担医疗救治经济能力的无主伤病人员。

二、明确救助责任

(一)对国家政府机关实施公共权力行为造成的需要医疗救治的突发伤病人员,由公权实施主体单位负责医疗救助责任

(二)对重大安全事故、社会突发重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医疗救治的伤病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医疗救助责任

(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县民政局落实医疗救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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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救助要求

(一)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伤病人员和无主伤病人员应按照相关责任主体指令立即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由相关救助责任主体主动及时结算。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行为,合理用药,严禁重复检查和开“大处方”。

(二)相关救助责任主体要加强筹集和管理好应急医疗救助资金,把握原则,严格程序,共同做好应急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