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新农合医疗若干意见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为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中央、省、市、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补助标准为240元,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60元。
我区确定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的农民个人筹资工作。按每人60元。以户为单位,隔户不隔人。行政村覆盖率保持100%,农民参合率要达到100%。区财政按照上级政策予以补助。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有条件的镇(街道)、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
2、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既能让参合农民充分享受新农合制度带来的实惠,又能保证这项制度平说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筹集
(一)各镇(街道)负责资金筹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收缴。采取以户为单位(隔户不隔人)缴纳,以村为单位收集,以镇(街道)为单统一上缴的办法进行,农民个人资金由镇(街道)筹齐后,于年12月25日前上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二)退役军人等优抚人员、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家庭参合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民政局从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三)各镇(街道)负责填写《市长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登记表》,由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核实参合人数和筹资款项,人款相符后输入微机建立档案,并依据参合人员登记表填写新农合ic卡,我区确定年参合人员筹资缴费、就医、报销、健康档案、查询等实现“一卡通”。
三、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使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区财政局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安全。区、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及时审核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实行大额医疗费用支付与小额费用支付相结合,既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的风险基金,用于防范基金透支。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基金到达该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向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区医院、区中医医院新农合报销经办机构划拨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用于门诊、住院医药费的报销,不足部分在下月划拨周转金时补齐。结合医改工作,积极探索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及单病种补偿支付方式的改革。
(三)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年参合人员就医、报销全部实行网络化监管、报销。
(四)区、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的检查与审核,不定期地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四、就诊与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对普通门诊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
(一)就诊制度
1、参合人员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办公室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新农合补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农合办依据《市长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公布,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由区农合办选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2、参合人员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发给新农合ic卡。凡参合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须持新农合ic卡、相关身份证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审核,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
3、(1)门诊看病可在本区内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由选择就诊,报销实行互认;村级门诊在本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就诊;住院就医可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报销实行互认;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然后按规定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院his系统管理的,参合人员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报销,可直接交纳个人负担部分)。
(2)患者因病情需要,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本区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确系急诊,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后五日内,可持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到我区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患传染病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可免办转院手续。
(3)在外地打工、探亲及赴区外途中出现急诊的参合农民,到当地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者,办理报销时除应具备报销的一般手续外,尚须分别具有打工单位的打工证明、亲属所在地单位或村(居)委会的探亲证明、就医单位开具的急诊证明,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
(4)在区外住院的参合农民(另有规定的优抚人员和在实行直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除外)一律到本人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5)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本工作意见规定予以补偿的病种除外)。
4、病人是否住院,要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规定的住院标准,由医院有关科室主任或分管院长严格把关。辅助检查要根据病情确定,严禁乱检查、乱用药,以免增加农民负担,浪费医药资源。
(二)报销制度
1、年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如下:
(1)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在区内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设的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门诊医药费报销35%(所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的10%,中药饮片每张处方最多5日量),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是500元(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精神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症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100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报销35%,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是160元(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精神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症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500元),每日处方医药费不高于60元(所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的10%,中药饮片每张处方最多5日量)。
(2)在区内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药费均按90%比例报销(含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的10%);设立起付线为200元。
(3)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设立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20000万元以下(含2万元)按55%比例报销;20001元至40000(含4万元)元按65%比例报销;40001元至50000元按70%比例报销。50001元以上按75%比例报销。(中医适宜技术、中药饮片医疗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在住院最低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
(4)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设立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下(含1万元)按40%比例报销,10001元至30000(含3万元)元按45%比例报销;,30001元至50000(含5万元)元按50%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
(5)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设立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20000元以下(含2万元)按40%比例报销,20001元至40000(含4万元)元按45%比例报销;,40001元至60000(含6万元)元按50%比例报销;60001元至80000元(含8万元)按55%比例报销;80000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对不符合本工作意见之“就诊制度”第3条第2款规定,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可遵照2010年省卫生厅制定的新农合管理方案指导意见,按照年报销比例的60%予以补偿。
(6)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慢病(恶性肿瘤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肾移植手术后排异治疗)门诊费用,按同年度所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须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最低段报销比例补偿。
(7)对参合计划内生育孕产妇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鼓励孕产妇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ic卡(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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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镇(街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筹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新农合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降低药品价格、简化报销程序,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负责优抚人员、五保户和特困户个人筹资的拨付;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和发改部门搞好配合,积极支持新农合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专题栏目,滚动播出,并跟踪报道各镇(街道)的进展情况和先进经验及典型。
(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的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依据《市长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镇(街道)经办机构对参合农民的医药费补偿情况,每月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对出现营私舞弊、贪污挪用资金或因推诿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擅自提高农民收费标准,增加农民负担的,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