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疗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实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其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及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卫生主管,财政、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
(三)住院统筹帐户与门诊统筹帐户相结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
(六)科学简化流程,方便参合群众。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外,所有农民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其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广电、人事、药监、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同志及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三)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四)组织乡镇政府开展筹资工作;
(五)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定期监督检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二)审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督查和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发布工作;
(四)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七)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进系统运转效率。
第八条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本乡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主任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财政、卫生、民政、农经等单位负责人及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组织、动员本乡镇的农户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组织协调乡镇各部门、村“两委”共同筹集农民参合资金;
(三)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管;
(四)负责落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站,成员由财政、农经、卫生等单位人员组成。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其开展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办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归集上交,承办登记、造册、发证、验证等工作;
(二)办理医疗费用补助和结算手续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四)收集和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集本村农民的参合基金,并及时上缴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
(二)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进行登记、汇总、造册,并及时上报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
(三)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收集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反馈。
第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县卫生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县财政局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合理安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的启动及正常工作经费,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开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深入农村基层宣传发动农民筹资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认定及参合基金的统一安排缴纳。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监督和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补偿;
(二)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知情、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三)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
(四)有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五)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助时,分别向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
第五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所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省、县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统筹解决,具体可按照省民政厅民救字〔2004〕98号和县民政局五民字〔2005〕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社区)具体实施,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缴费手续,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第十六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应及时、足额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缴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级财政补助直接汇入基金专用帐户。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在从筹资总额中扣除10%风险基金后,从基金中提出30%计入门诊统筹帐户,70%纳入住院统筹帐户。门诊统筹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乡镇总额控制,县集中管理方式。住院统筹帐户用于住院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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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条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本方案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参合农民在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