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人群缓解看病难问题,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因病致贫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总体目标。从20**年7月1日起,用1年时间,在南开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进行试点,之后推广试点经验。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城市医疗救助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二是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推进。三是多种形式,综合施救。通过财政资金适当补助、社会捐赠资助、医疗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
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城镇特困救助的家庭成员。
(四)由试点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三、救助病种
一般门诊救助办法另行规定。
大病救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原则上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1号)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的规定范围执行。具体病种由试点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救助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四、救助方式
(一)各试点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救助综合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降低收费标准;
2.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另行发文规定);
3.大病医疗费用补助;
4.日常用药定额补助或开设慈善药店(柜台)。
(二)首诊到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各试点区可酌情设立1至3所医疗救助定点综合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固的双向转诊定点协作关系,开展对城镇低保对象等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实无法医治的出具转诊证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批准后,可向专科医院转诊。
(三)危急重症病人来不及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可直接到定点综合医院就诊,其家属应在病人就诊之日起一周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救助。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低保对象的平价药店、慈善医院(病房)等,缓解救助对象看病难问题。
五、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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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操作程序公开、透明。
(二)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各试点区要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所需资金额度等基本情况,做好救助资金的预算。在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区要把握好试点工作方向,不断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做好统计、分析等基础工作。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加大试点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总结经验,完善工作。20**年底市里要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各试点区要组织力量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并将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经验教训、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内容书面上报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