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推进农村连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村容整洁,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村会委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各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设立垃圾清运中转站,定期转运。建立一个垃圾池一个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
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各小组的保洁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4、村委会负责每月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与各组组长对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农户卫生保洁责任及标准: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4、室外保持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畜禽圈舍,劳动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
5、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6、负责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分类进行管理。设立一个垃圾池和一个垃圾桶,对于可以焚烧处理的垃圾在垃圾池中自行处理,不能焚烧的垃圾必须入桶,待村垃圾转运人员定期清运。
三、垃圾清运制度
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天按时清运该村的垃圾到中转站,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定期从垃圾中转站转运到各乡镇的农村环境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四、监督管理及评比表彰制度
1、村支部书记为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农户为具体责任人。
2、广泛开展“卫生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卫生保洁创评活动。
3、各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该村环境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按标准评出当月的“卫生文明户”。
4、对“卫生文明户”进行宣传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悬挂流动红旗。对卫生保洁落实较差的农户实行张榜公布。
5、按10%的比例,在每月的“卫生文明户”中评选出年度“最佳卫生文明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二篇:村级环境卫生管理公约村民卫生管理公约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条件,打好基础,确保巷内、外干净、整洁、卫生,使村民身心健康,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特定如下公约:
一、从我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人人养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各家各户的生活垃圾用桶或筐子装好放在自家门前固定地方,每星期
二、
四、六由专人专车进行拉运。(1—3月份,10—12月份每周
三、六进行拉运)
三、建筑垃圾(包括建房、拆坑、建猪舍、平时家中建筑的砖、瓦等)全部由你本人拉运到垃圾场,
一、二队原土场子。
四、如果发现巷内、外、路边乱倒垃圾、除将所倒垃圾你谁倒谁拉走外。另外罚款200元,给予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利、有责任劝其拉走,对举报者奖励100元。
五、提倡健康、文明、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达到巷道、路边无垃圾、无粪堆、无柴禾的三无现象,把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使咱们老百姓真正身体健康、长寿,从中得到实惠。
以上公约,望全体村民自觉遵守卫生管理人员:****
****村委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村级卫生管理制度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第四篇:村级卫生管理制度村级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卫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加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第四条
创卫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各村级领导应当把创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第六条
镇和村委员会应当成立创卫委员会(以下简称创卫会)。创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
参加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是每个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各级创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创卫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卫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加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
(四)进行群众性卫生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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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各管区每月自行组织的卫生成绩占总分的10%。各管区自评分数一类村应控制在90分以上,二类村应控制在80–90分,三类村应控制在70分—80分。
2、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小组不定期对各管区同类村卫生情况进行抽查,成绩占总分的40%。对抽查到的各同类村所分数计入总分,本管区未抽到的其余村成绩应为本管区所抽村成绩的平均值。
3、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小组每半年对各管区所有村的卫生打分成绩的平均值占总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