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第二章医疗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县常住户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一)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在乡残疾军人;

(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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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