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 大全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覃陈柯夫(曾用名。覃陈子悦,以下简称原告),男,1999年8月25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国税小区一栋一单元5-1号。
法定代理人覃仁忠(系原告的父亲),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壮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52226195603200056,电话:0772-6655650委托代理人方炳华,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南宁市通用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南宁市衡阳西路38号,身份证号:45010419471223135x,电话:15877173722。被申请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地址:南宁市双拥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羽,院长。
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一案,为使案件得到公正裁制,特申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区外的有关权威鉴定机构即司法部或其他鉴定机构,对本案有关医疗损害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事项
1、认定被告在给原告诊疗过程中所造成原告的严重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即被告在给原告手术过程中有意隐瞒改变手术方式,没有告知也未经原告及其家属同意,在没
有任何病理检查情况下,仅为防止肠粘连和医疗方便而毫无理由和必要地擅自把原告结肠全部切除,造成原结肠全部缺失和大便失禁的终身残疾,由于没有了结肠,原告现在只能饮食正常人的五分之一,饮食后约1小时未完全消化就会排出,食少营养又不能完全吸收,故造成营养不良,大便不成成形,常年每日24小时垫厚卫生纸均被失禁粪便连同裤子一起渗透。另外,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多次明知而故意过错,造成原告本应完全可以避免的多次不该发生的重复手术,给原告严重损害。
2、认定被告给原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3、认定原告结肠全部缺失和大便失禁的残疾等级。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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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
注。被告在诊疗中有关违规和过错行为说明及相关证据佐证另随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