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困难医疗救助制度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3]92号),制定本细则。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第一类为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城市低保),第二类为患重大疾病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及范围
(一)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二)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除外)。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一)本市城市低保人员降低医疗收费标准的项目为ct、核磁共振检查费减收2o%,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二)本市城市低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o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o元。
(三)本市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o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o元。
四、定点医院的管理
(一)申请降低医疗收费的人员应在各区(市)指定的医院就诊。其中市南区为市南区人民医院,市北区为市北区医院,四方区为四方区医院,李沧区为李沧区医院。
(二)因首诊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应办理转诊手续。由首诊医院填写《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报区(市)民政局审批同意。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就诊。
(四)各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治疗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进行管理,并使用目录内价格较低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出院时应提供符合“三个目录”管理要求的费用明细清单。对救助对象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要比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患者进行管理,结算时出具费用明细清单。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1、低收入家庭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由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认定;
2、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可与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同步进行。
(二)要求降低医疗收费程序
城市低保人员在去指定医院就诊前,应到批准城市低保待遇的区(市)民政局办理城市低保身份证明。医院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证明信》对城市低保人员予以降低医疗收费待遇。
(三)办理大病门诊证程序
救助对象患尿毒症需门诊透析,或患癌症需门诊放化疗的必须办理大病门诊证。
非医保救助对象办理大病门诊证时,必须提供出院记录、诊断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报区民政局,委托医疗保险机构办理。
(四)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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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o02]57号)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得到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当年不再批准临时困难救助。
十一、本细则自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3]92号)施行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