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县要建立城市医疗保障制度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天等步伐。
(二)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全面建立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相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行救助。
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五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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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部门要从政策、技术和信息管理等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增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的建立,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
(三)强化能力建设,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切实加强城乡低保队伍建设,重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落实工作保障,每年县财政按低保经费总额的1-2%给予落实工作经费,同时,及时解决工作手段落后问题,以确保我县城乡社会保障的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