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动物防疫监督员素质,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员的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员的推荐、培训、考试、考核和任免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监督员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具有兽医(卫检)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助理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连续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五年以上;

(四)熟悉动物防疫和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具备法律基本常识;

(五)具备独立从事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动物防疫监督员,每市、县原则上配备10-15名,畜禽存栏和畜产品加工数量较大的市、县可适当增加名额。

动物防疫监督员不得兼任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不得从事兽医临床、检验工作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报动物防疫监督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动物防疫监督员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与《审批表》同底片近期照片1张;

(三)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或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第六条动物防疫监督员报批程序:

候任动物防疫监督员本人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填写《河南省动物防疫监督员审批表》,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向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省畜牧局统一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监督员证、章,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动物防疫监督员是代表国家监督实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执法人员,其职权是:

(一)依法对辖区内从事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动物防疫法律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流通各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感观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和查证等;

(三)动物防疫员的防疫结果、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裁决;

(四)违反《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动物防疫行政处罚;

(五)承办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任务

第八条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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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领动物防疫监督员证、章,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