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都本伟2012年9月26日

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部门是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其所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本市(连山区、龙港区及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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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掘、爆破、钻探等地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管线工程竣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取得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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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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