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5篇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2013年11月13日修订

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市司法局的要求,结合本所律师办案实际情况,制定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所档案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设兼职档案管理员一人,具体负责档案审查、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分类和立卷范围。

1、诉讼类。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2、非诉讼类。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及其它非诉讼业务等。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的内容和排列顺序。

1、刑事代理:

目录;收案审批表;收费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或指定书;受理案件谈话笔录、阅卷笔录;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证人笔录;调查材料;承办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起诉书、上诉书;辩护词或代理词;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上诉书、抗诉书;超期未归档案件情况说明表;服务质量监督卡;结案报告。

2、民事代理。目录;收案申请表;收费凭证;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上诉状或答辩状;受理案件谈话笔录;阅卷笔录;调查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集体讨论记录;代理词;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超期未归档案件情况说明表;上诉书;服务质量监督卡;办案小结。

3、法律顾问。目录;收案审批表;收费凭证;法律顾问合同;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法律顾问工作记录表、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法律顾问工作小结;服务质量监督卡。

4、非诉讼案件代理。目录;收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受理案件谈话笔录;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材料;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服务质量监督卡;结案报告。

5、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参照民事代理卷。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

第四条、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资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补足遗漏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及重复材料。

第五条、承办律师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卷,本所档案管理人员予以指导。装订案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案卷装订必须一案一卷,每件案件的案卷材料中,只能有一份判决书或调解书,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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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案卷最低保管年限为15年;一审由中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案卷最低保管年限为30年;被告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二条、承办律师装订案卷时,须将案件类别、承办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对方委托代理人、案由、收结案日期、审理法院、审级、法院收案号、审理结果、归档日期、立卷人、保管年限、卷内页数、备考表及案卷封底需填写的内容填写完毕。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