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管理八项制度(安徽省)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干部档案主要供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政审、案件审理、出国、工资福利待遇、治丧等情况时使用,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提供。查阅干部档案,必须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共同进行。
二、查(借)阅干部档案,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不得用介绍信代替),经提供查(借)阅单位负责人批准。提供查(借)阅单位应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个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
三、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需借出的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阅单位对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不得擅自转借。提供借阅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归还的档案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四、查阅档案要在阅档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或折叠、损坏档案材料。查阅时严禁吸烟。查(借)阅者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提供查(借)阅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五、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一般不为他人提供旁证材料,确属需要提供的,只能提供客观记载。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送交归档制度
一、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1996‟14号)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等方面材料。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均应建立健全收集、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工作制度,对收集、送交材料的要求与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定期定向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地向有关单位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材料的部门应当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发现干部档案中缺少材料,应及时补充收集;收集或送交归挡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选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鉴别工作必须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做到取之有据,舍之有理。
二、鉴别工作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产生的客观历史条件正确判断材料的保存价值,决定材料的取舍。
三、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有关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收集补充。
四、未经鉴别与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将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中抽取材料。
五、经鉴别不应归挡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作销毁、转递、退回等相应处理。
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制度
一、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是按《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整理过的档案,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因干部职务或干部管理体制变动,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干部档案转递给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四、转递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与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并严密包封。对成批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填写《干部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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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