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镇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现状
关于规范管理**镇镇区
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区环境“脏、乱、差”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营造市容整洁、秩序井然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的文明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经营秩序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以及其它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物品及经营器具。
(二)暂定临街门面和摊点的经营者,不得下路牙石经营,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门面和摊点严禁撑杆搭建,占道堆放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清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卫生管理
(一)镇区行驶的运输沙石、渣土、泥浆、粪便等车辆应当封闭和采取覆盖措施。对抛撒、遗漏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各种车辆向镇区街道抛掷各种废弃物;严禁镇区内街道、门前、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违反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桶装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早上8点前)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在镇区街道搅拌砂浆或将泥浆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交通秩序管理
(一)各种机动车辆禁止上人行道,凡机动车辆上人行道的,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对损坏的人行道及下水道盖板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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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以上规定由**镇城管中队、交警二中队负责实施,有关单位部门配合执行。对不服从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镇城管中队二o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