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治旅游市场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长期制约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充分发挥各级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整治和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为我省旅游“二次创业”提供强有力的工作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近年来,我省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旅游产业规模迅速壮大,旅游产业地位逐步提升,但一些制约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顽症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徕客人;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导游人员、旅游车驾驶员与消费场所私拿私授高额回扣;旅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地区之间的壁垒等。这些问题损害了****旅游产业的形象,严重制约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推进****旅游“二次创业”战略目标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环境十分必要。

由于旅游市场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相关部门管理权责不明晰、管理措施不完善,致使旅游市场的管理工作覆盖面不广,力度不大,深度不够。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联动执法,推动我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深入开展,解决困扰旅游产业发展的问题。

二、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旅游“二次创业”的目标,以目前我省旅游市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当前影响旅游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逐步解决制约旅游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通过对旅游市场综合整治,遏制旅游市场“零负团费”的经营行为、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的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现象;建立旅行社和旅游购物企业的“公对公”佣金机制;促进全省无障碍旅游,使全省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四)工作重点一是着力整治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行为;二是整治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三是建立旅游购物“公对公”佣金制度;四是推进全省无障碍旅游

三、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具体措施

(五)依法整治旅行社“零负团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配合。对旅行社以低于合理成本进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旅行社以低于合理成本价格进行虚假宣传促销行为和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构建旅游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在旅游行业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六)治理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依法查处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旅游企业用工必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规范经营授权。

(七)建立旅游购物“公对公”佣金制度。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检察院配合。依照《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企业与企业的佣金收入和支出纳入财务管理,并如实入账,同时要分类制定返还比例的最高限制。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薪酬管理机制,由旅行社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佣金分配比例,并纳入企业财务核算进行规范管理。在实行上述措施以后,对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私拿及消费场所私授回扣等行为要进行查处。

(八)大力推进全省无障碍旅游。由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客运市场的监管,规范旅游车辆的运营行为,对于违法阻扰旅游客运车辆正常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明确全陪、地陪导游职责,加强导游队伍管理,切实保障导游服务质量;加强各地旅游部门的合作,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监管旅游市场和处理投诉及突发事件的工作局面;鼓励旅游企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等形式,加强合作,形成区域互动、人才流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场共赢的大客源市场。

四、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职责分工

(九)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出台有关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方案、办法和制度;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认真受理旅游者投诉,依法查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在各种媒体上发布的旅游广告进行监测并查处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查处旅游行业的商业贿赂、低于成本价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无证照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指导旅游行业加强价格管理工作,查处以低于合理成本进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导旅游行业构建旅游价格诚信体系,在旅游行业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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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我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抓出成效,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组织一次全省性的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并在年底进行总结和考核,形成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长效机制。针对“公对公”佣金制度的建立,各旅行社要按照《****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省旅游局1号公告)、《****省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省旅游局5号公告)以及****省旅游局《关于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维护导游合法权益的通知》(云旅发〔2007〕163号)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保障内容,贯彻落实好导游人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公对公佣金返还奖励”的薪酬制度。“公对公”佣金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和佣金的最高比例限额,由省旅游局在落实导游人员合理薪酬制度后,对外发布确定。

要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将整治旅游市场的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要与宣传部门紧密配合,做好对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地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组织本地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争取在短期内切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