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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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二)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培育

(三)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支出

(四)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名家原创文化产品项目

(六)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同时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和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给予补助。

(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单位给予奖励。

(四)其他经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下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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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