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市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间组织登记档案是指。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机关,依法对各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筹备、成立、变更、注(撤)销、年检、处罚等应作为专门档案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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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间组织登记档案原则上供登记管理机关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档案材料,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经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折取和标注,更不得损毁。

五、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对申报者提供的材料全面详细地告知申报人。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材料齐全后方可受理。并按照随办随归的原则,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规范整理后,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和准确。

六、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根据筹备、成立、变更、注(撤)销、年检、处罚等不同情况,将应归档案材料按一定顺序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切实加强管理,市民政局将随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