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档案局(馆)档案管理制度
大通区档案局(馆)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接收制度
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管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为做好档案馆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收范围。⑴凡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区直各单位、部门进行整理、立卷,定期向档案馆移交。⑵与机关业务工作有关的资料。⑶代管和本机关有关的撤销与各并机关的全部档案。
二、接收要求。⑴移交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经过规范、系统整理,质量符合要求。其卷皮、卷盒应规范、统一,符合档案馆制定的具体质量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善。⑵立档单位应对移交进馆的档案进行杀虫,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等现象。⑶立档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必须同时移交系统、齐全、规范、有效的检索工具。
三、接收时间。各部门应在当年四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形成的各种门类档案向档案馆移交,移交的档案验收合格后,移交单位和档案馆按照国家《档案交接文据格式》标准办理移交手续,签定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留存。
四、其它。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档案数量即状况交代清楚,办理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档案利用制度
一、本馆工作人员对待查档人员要热情服务、耐心细致;对手续不全,线索不明的,要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二、查档人员在查阅档案前要出示本人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均可利用本馆开放档案、公开的现行文件和政府信息,如实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簿》。
三、查档人员查阅涉密及内部控制档案的,须遵守如下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查阅。区委办、政府办人员查阅区委常委会或会议记录、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记录、纪要及涉密文件等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其他查档人员查阅上述档案,需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并报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其它专业档案利用的,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四、查档人员在档案调阅室查阅档案,档案一般不得借出馆外;如有特殊情况,经档案馆负责人签字批准,当面点交清楚,履行借阅手续,注明联系方式,限期外借(一个月内)。具办人员定期催要,退还档案时详加检查,如外借档案不能如期归还,发现遗失、损坏等现象,视情节轻微的,报双方领导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档案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查档人员对所查借阅档案,不得随意损坏、涂抹、勾划、拆封、更换、折叠或剪裁,违者依《档案法》进行追究。
六、查档人员需要档案证明的,由本馆工作人员负责复印、审核摘录内容与档案原件无误后签字盖章,按规定收费后,出具档案证明并登记备案。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二、保密文件材料、档案的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
三、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四、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五、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在档案调阅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出,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
六、不准在档案网站公布内部控制或涉密档案资料,上网信息要遵守保密审查制度;档案馆局域网或涉密计算机与公共信息网实行有效的物理隔离。
七、定期进行保密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的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八、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对于造成失密、泄密的人员或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档案保管制度
一、档案保管必须设臵适应需要的档案库房、专用橱具,并有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强光措施。
二、档案库房统一编号,档案资料分类存放,橱具排列要便于管理和通风,列号、组号、柜号、格号的编制要以库房为单位自左至右、自上而下编制顺序号。
三、档案要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永久、定期档案应分库存放。案卷排列要自左至右、从上而下地顺序进行,排列要整齐、美观。
四、库房内经常保持清洁,禁止乱放杂物,库房内要设温、湿度计,每天定时测试记录。
五、每半年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已破损和字迹褪变的重要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发现档案保护方面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告,加以解决。
六、库房管理人员要提高警惕,库区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禁止入内,节假日和下班期间要切断电源,检查门窗是否关闭。
七、库房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所保存的档案数量、状况详细交待清楚,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
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一、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以便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
二、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对不需要保存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三、档案的鉴定工作要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不完整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修改、补充。
四、鉴定档案要按照“保存从宽”、“销毁从严”的原则。
五、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名,注明销毁时间,以示负责。
六、档案人员和各业务部门对清理出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不要随意乱放,应登记造册,交档案馆集中送造纸厂监销,严禁向废品回收部门或个体摊贩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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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八、利用者要负责向本馆反馈利用效果。
九、利用者因故不能来馆查阅开放档案和政府信息的,可电话预约查档或信函委托本馆代查。
十、查阅利用档案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