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广播电视台管理制度(全部制度)[全文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全面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
生活,同时不断提高节目质量,杜绝重大宣传责任事故,根据广播电视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视台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现代化的多功能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有力的新闻舆论工具。市广播电视台的各项工作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始终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精办广播电视节目,为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台的根本任务和主要功能是。教育、鼓舞全市人民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鼓与呼。
第四条广播电视工作是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工作者是广播电视事业的生力军,所有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
第二章宣传工作纪律
第五条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以下宣传纪律:
(一)要符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和政府方针政策。
(二)不得有损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三)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四)不得泄露党和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
(五)不得传播精神污染。
(六)不得播报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认为不宜播出的内容。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
(一)牢固树立“政治家办台”的思想,正确理解、处理新闻报道中党性原则和人民性的关系,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准确、及时、广泛地同群众见面。
(二)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为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打造富裕创新生态文化幸福的我市,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不准搞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严禁以新闻形式搞变相广告。
(四)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以“促进工作、维护稳定”为出发点开展舆论监督,记者要以平和、平等的心态,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地进行采访报道。
(五)要严格遵守采访纪律,舆论监督采访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发稿要理智,把握好时机、分寸,注意报道的艺术,不能公开报道的要及时写成情况通报,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处理。
(六)不得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钱物。
(七)不得接受任何影响新闻报道和新闻内容的馈赠或宴请。
(八
)不得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来决定新闻的取舍和播出的长度、位置。
(九)采编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和从事其它经营牟利活动。
(十)凡是违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电影电视
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本台以上管理规定,都必须严明纪律,认真查处。
第七条如发生重大政治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台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播音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播音水平,走采编播相结合复合型主持人的道路。
(二)调整、保证最佳播音状态,服装得体,语言流畅。
(三)严格遵守岗位时间,在当天节目没有通过审查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和卸妆。
(四)认真备稿,熟悉导语。
(五)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
(六)当日配音、出镜播音员下班后需保持通讯畅通,以防节目需要修改。
(七)不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私下调班换班。
(八)台内外各种其它主持、配音活动,须经台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持,不得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不得做广告。外单位借用,须经台长同意。
(九)违反以上规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新闻宣传领导责任制度
第九条本台宣传报道管理实行台长负责制,台长对全台宣传报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负责人。分管副台长为第二负责人,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宣传报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宣传报道工作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栏目负责人、采编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甚至党纪、政纪处分,屡次出现严重错误、情节及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和安排的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严重官僚主义,对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松懈或放任自流,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心不强,把关失职,出现严重失误的;对出现的问题有意包庇、查处不力的。
(三)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播放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节目、文章和镜头画面的。
(四)播放违反党的民族、宗教等方面政策的节目、文章、镜头画面,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保密法规,造成严重泄密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置新闻宣传纪律于不顾,擅自播报不宜或不得播报的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播放格调低下,渲染色情暴力,片面追求猎奇和追求轰动效应的低俗内容吸引受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内部管理混乱、队伍建设措施不力,屡次出现虚假报道或严重失实报道,以稿谋私搞有偿新闻的。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的问题要迅速上报。
第四章节目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节目审查属于宣传把关管理,包括审稿、审片.所有自办播出的节目必须根据不同节目、不同情况,由不同层级负责人先审查后播出,未经审查的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第十三条节目审查必须坚持“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台所有自办节目一律实行对节目选题、脚本稿件、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的四项内容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新闻、社教、文娱类节目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即由节目(栏目)组长(责任编辑)、部主任、分管台长逐级审查签发。台长参与电视节目的审查,进行严格的把关。原则上实行文责自负,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的问题或特别重要的节目以及把握不准的内容要请示上一级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批评性报道或影响较大的曝光,要深入细致核实情况,用事实说话,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编辑和部门主任要严格把关,涉及敏感、重大问题的批评性报道需请示市分管领导把关。
第十七条公益节目、广告节目、电视剧(不包括引进部分)及其它节目,播出前由台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八条重大节目、纪念日和重大主题的晚会直播或录播之前必须将内容梗概、播出提纲和插播素材先由部门主任审查后送分管台长审批方可实施,并提前一天报总编办安排播出。
第十九条交流、购买的电视剧,由节目引进部门专人负责审看,并认真填写好审看登记表,播出部门凭审看登记表安排播出。交流、购买的新闻或专栏性节目,则由节目引进部门先专人负责审看,再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
第五章自办节目
第二十条自办节目包括:
(一)自制广播电视节目或专栏。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五十条本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台规章制度制定而成,如有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台编委会、总编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新闻宣传纪律和行政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