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鉴定方法

文物鉴定委员会中国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文物工作咨询性机构,文物鉴定委员会。1983年1月26日成立,由文物、考古、历史、建筑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第一任主任委员夏鼐,现任主任委员廖井丹。委员:尹达、王仲殊、王振铎、冯先铭、安志敏、苏秉琦、启功、吴良镛、单士元、张政烺、郑孝燮、贾兰坡、顾铁符、宿白、常书鸿。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处理文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改进文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采纳。

第一条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性质与任务

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机构设置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

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

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标准和条件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鉴定材料《文物鉴定委员会》

第五条产生办法

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

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工作范畴

(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

(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

(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

(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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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