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时间:2012-05-1615:32:36

第一条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并经本所批准,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与自然人相关的会员资格申请及会员业务开展,适用本办法第六章规定。

第三条会员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本所相关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本所对会员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国家、地区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经纪会员和职能会员。

(一)普通会员是指在本所自有信息平台拥有登陆权限,可浏览和发布业务信息,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信息业务的会员

(二)经纪会员是指接受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

(三)职能会员是指接受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在本所从事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金融、担保、鉴定、知识产权代理、拍卖和招投标、管理咨询等文化产权交易相关功能服务的会员

第六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必要的执业资质和合格的业务承办人员;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然人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具备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本所核准并颁发会员证书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须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缴纳会员费用。第九条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本所每年根据会员资格条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条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所备案:

(一)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二)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业务承办人及联系人变更;

(四)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

(五)须在本所备案或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单位经本所核准后可承继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经本所核准,经纪会员、职能会员的会员资格可以转让。会员资格转让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但受让方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会员资格转让时,已缴纳会员费用不予退还,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第十三条经本所核准,会员资格可以注销。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开展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三)合理利用本所提供的文化产权交易信息;

(四)合理利用本所的信息系统、交易系统及会员席位;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所创新业务;

(六)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转让或注销其会员资格;

(八)接受本所提供的业务培训、业务推荐、业务指导、信息交流等会员服务内容。第十五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所相关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并对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审查后的文件负责;

(五)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在专业服务过程中所接触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七)按时缴纳会员费用;

(八)接受本所实施的业务监督、会员年检、资格转让和资格注销等会员管理措施。第十六条会员可以在本所开展下列业务:

(一)普通会员。委托本所发布、查询各类文化产权交易信息。

(二)经纪会员。委托本所发布、查询各类文化产权交易信息;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的经纪或专营业务;提供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

(三)职能会员。在本所为文化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与其业务资质相适应的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金融、担保、鉴定、知识产权代理、拍卖和招投标、管理咨询等服务。第十七条除经纪会员外,其他会员不得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根据本所的推荐以及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职能会员可以在其拥有的业务资质或营业范围内,发挥其专业优势,为文化产权交易业务提供各项功能性服务;经本所批准,职能会员可以在本所信息平台上发布各类文化产权交易信息,并以本所职能会员身份承接业务。

第十九条需要本所推荐、指定经纪会员或职能会员的,由本所根据挂牌项目性质、标的金额、相关会员的专业程度、业务信用、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推荐人选,或者以摇号等随机方式产生推荐人选。

第二十条会员在本所开展业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各项交易规则、信息发布规则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会员须对参与文化产权交易活动所从事行为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相关业务活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会员须指定业务承办人,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并作为会员代表,拓展、承接、商谈、联系相关会员业务,编制、修改和签署相关业务文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会员对其指定业务承办人的业务活动负责。

第二十三条会员指定的业务承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一)不能取得或丧失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具有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承办人的其它情形,会员自行决定更换或本所要求更换的。第二十四条经纪会员的业务承办人员须参加本所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本所颁发《文化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每家经纪会员须有两名以上的业务承办人员持有《文化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经纪会员持有《文化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的业务承办人员不足两名的,应在半年内派员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培训期间,该经纪会员可在本所指导下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除办理交易见证业务外,在同一宗文化产权交易项目中,一家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经纪会员接受委托代理一宗文化产权交易项目同时,不得从事该宗项目的自营买卖。第二十八条本所为经纪会员提供会员席位,并实行席位总量控制原则。经纪会员可申请本所交易大厅的一个有形席位及本所网站上的一个无形席位。

第二十九条对于经纪会员引入的文化产权交易项目,如委托人无异议,由该经纪会员承接此项目中该委托人的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职能会员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各自执业规范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时申请经纪会员资格,但应当符合本所经纪会员的相关资格要求,并按规定缴纳经纪会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本所的普通会员,但不得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和职能会员。

第三十二条有关自然人申请普通会员、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业务及监督检查等,本章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所有权对会员执行交易规则和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开展文化产权交易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四条本所建立各类会员及业务承办人员的业务档案,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会员及其业务承办人员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会员有以下情形的,本所将依据《会员协议》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整改、限制业务、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大事项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违规开展业务,造成当事人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

(三)违法违规开展业务,造成本所声誉或权益受损;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委托其办理的文化产权交易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对本所恶意隐瞒,仍然与之建立代理关系并实施交易,引起纷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文化产权交易中使用带有虚假、欺诈内容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

(六)不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价款、交易服务费、佣金等款项的结算;

(七)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八)代理或参与的文化产权交易,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经纪会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所还有权罚没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受处理会员申请继续开展经纪会员业务的,应在收到本所罚没保证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罚没的数量到本所补交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会员有以下情形的,本所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60天未缴付应缴会员费用的;

(二)被管理部门吊销开展会员业务必需的专业资质的;

(三)被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者依法注销登记的;

(四)经纪会员持有《文化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的业务承办人员不足两名的情形持续壹年以上,或者被罚没保证金但拒不按规定补交的;

(五)经本所核准,注销会员资格的

第三十七条会员资格终止,其已缴纳会员费用不予退还。如会员入会时曾交纳保证金的,经本所核实无未结业务、无违规情形的,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

第三十八条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监督检查,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会员如与本所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试行。

第二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信息2012-05-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规定条件、提出申请,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审核批准、授予会员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省产交所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资格的取得、转让、暂停、恢复、终止等事项进行管理。

上述事项在省产交所网站或其它相关媒体公开发布。

第四条省产交所市场发展部是会员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省产交所根据市场容量、地域分布、业务开拓等因素对会员数量进行控制。

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凡承认、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本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四名以上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专业人员;

(五)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章程;

(四)四名以上从业人员的《产权经纪资格证》复印件;

(五)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非经纪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行业所需的相关证照;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具有所从事行业所需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拍卖企业实收资本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成立满一年,上年度拍卖成交额达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

(六)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成为非经纪会员的,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章程;

(四)三名以上在聘拍卖业从业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其中至少一名在聘拍卖师的证书复印件;(拍卖企业提交)

(五)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拍卖企业提交)

(六)上年度拍卖成交额达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拍卖企业提交);

(七)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拍卖业务规则;

(八)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省产交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单位为会员的决定。

第十二条获得批准的单位,应在省产交所确定的日期内缴纳席位费、会费。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应缴纳席位费人民币五万元整和当年会费人民币一万元整。

申请成为非经纪会员的,应缴纳当年会费人民币二万元整。

第十三条席位费、会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会员会费须在当年三月底前缴清。

经纪会员会费标准:人民币一万元/年。非经纪会员会费标准:人民币二万元/年。

省产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席位费和会费的标准。

第十四条省产交所对获得批准的单位颁发《会员证》。

申请单位自获得《会员证》之日起具有省产交所会员资格,经纪会员同时取得省产交所会员席位。

《会员证》正本须臵于会员办公场所。

第三章会员资格的转让

第十五条经纪会员的会员资格可以转让,其会员席位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

申请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向省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资格转让报告;

(二)转让协议;

(三)受让方具备经纪会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产交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会员资格转让的决定。

经省产交所批准并向其颁发《会员证》后,受让方始具有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非经纪会员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第四章会员资格的暂停、终止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经纪会员未通过年检的;

(二)非经纪会员因正当理由,未通过年检的;

(三)涉嫌违法违规的;

(四)省产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会员资格暂停期间,省产交所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会员权利予以相应限制。

第十九条会员资格暂停事由结束的,经相关会员申请,省产交所恢复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会员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省产交所章程、业务规则、会员管理规定,经告诫仍不及时改正的;

(三)非经纪会员未通过年检,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会员被工商等相关部门取消了经营资质的;

(五)会员主体资格消亡的;

(六)省产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年检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产交所对会员实行年检管理。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当在省产交所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下列年检材料报省产交所:

(一)年检登记表;

(二)上一年度从事业务的工作总结;

(三)经纪会员中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从业人员的聘用证明;

(四)非经纪会员中在册专业人员的聘用证明;

(五)省产交所颁发的《会员证》正副本原件;

(六)已缴纳会费的证明;

(七)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会员年检合格的,省产交所向其颁发新《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况的,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产交所提出书面报告:

(一)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程、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二)专业人员聘用情况发生变更;

(三)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表彰或者处分、处罚;

(四)省产交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省产交所对从业人员开展从业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本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专项调查、经济处罚、暂停会员资格,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处罚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经纪会员中持有《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产交所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告诫、通报、直至注销其《产权经纪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由省产交所报送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省产交所不定期对会员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年度交易量、规范执业、参加省产交所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对优秀会员公开表彰。对长期没有开展业务的会员单位,省产交所将对其进行调查、约谈,并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会员发生纠纷的,经纠纷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提请省产交所调解。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产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21日起实施。

第三篇: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

钱币邮票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钱币邮票收藏品(以下简称“藏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藏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藏品交易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藏品目录管理

第四条本所实行交易藏品目录管理制,公布可交易藏品目录及代码。进场交易的藏品须为本所公布的藏品交易目录范围内的藏品,未列入藏品目录的,需先申请增加藏品目录并分配代码后方可申请进场交易。

第五条藏品目录大类:

1.现代纪念币;

2.退出流通领域的人民币;

3.连体钞、纪念钞;

4.中国邮政发行的邮资票品;

5.其他藏品。第六条藏品目录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和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

第七条本所是发布和维护交易藏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三章挂牌申请

第八条藏品持有人可委托本所经纪会员向本所提出挂牌申请。挂牌申请须向本所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视为接受本所的各项交易条款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会员参考,不作为本所对该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十二条藏品首次挂牌的价值总量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第十三条本所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出具挂牌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拟挂牌藏品经本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在本所官网上或指定媒体发布藏品挂牌公告。

第四章入场登记第十五条场外持有本所已挂牌藏品的会员可委托本所经纪会员本所提出入场交易登记申请。

申请时须向本所提交《委托入场登记代理协议》、《入场登记申请表》并保证入场登记申请的实物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

第十六条本所收到入场登记申请表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入场登记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办理藏品入场交易登记时,须将实物托管到指定的托管机构。

第十八条机构法人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办理实物托管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托管入库完毕,本所将所相应藏品登记到入场申请人的交易账户中。

第五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交易时间

第二十条本所交易系统开放时间为9:30至11:30和13:00至15:00,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二十一条藏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藏品相关交易公告为准。第二十二条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节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本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远程交易是指会员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会员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挂牌方式进行报价,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涨跌幅度:挂牌首日涨跌区间[-30%,+30%],常规交易日涨跌区间[-10%,+10%]

第二十五条交易申请与摘牌。

1.购买申请

会员需要购买某一交易品种时,在本所交易系统上发起购买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购买藏品的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

2.转让申请

会员需要转让某一交易品种时,在本所交易系统上发起转让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转让藏品的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

第二十六条转让方与购买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等形式签署。

第二十七条藏品交易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二十八条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藏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第二十九条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十条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节实物交收

第三十二条实物交收须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第三十三条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会员在交易日的9:30-11:

30、13:00-15:00,可提出交收申请,提出申请后,其所持有的藏品进入待交收状态

2.本所接到会员的交收申请审核无误后,该申请进入交收状态,生成“提货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相应实物将被锁定,未正式办理交收前,可对申请撤销申请,撤销后该“提货通知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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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会员应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当出现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未做好客户相关工作的,交易所可暂停其相关业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四十条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会员授权,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交易员在同一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