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一篇:xx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xx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8]136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8]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培育和发展我市一批富有特色、有竞争力的乡村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村(镇)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来源:

(一)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从市级支农资金中安排;

(三)区财政按市、区1:1的比例配套的专项资金;

(四)可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乡村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如景区(点)的道路网络、给排水网络等

(二)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如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标识标牌等

(三)乡村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如污水及垃圾处理、旅游厕所等

(四)示范点评比、宣传促销及表彰奖励方面的支出。获得国家级乡村旅游相关荣誉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乡村旅游相关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得同一级别不同荣誉称号的景区(点),不再重复奖励。

(五)乡村旅游经营户、示范户的培训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申报实行逐级上报,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全市旅游发展规划、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规划、老区山区建设规划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情况(包括自筹资金)、区级承诺的配套资金证明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农办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乡村旅游发展项目库,市旅游局根据当年资金情况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按照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实施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组织,属于基建项目的,应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属于商品、货物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层层负责制,由所在镇与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旅游局签订项目责任书,以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总额、补助资金和完成时间等。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项目质量,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市旅游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和补助金额,按照《厦门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37号)有关规定下达所在区。

第九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足额配套项目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使用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拨或收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区财政、农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区级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若配套资金未落实到位,市财政将通过体制结算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收回。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农办、旅游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8]24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8]2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实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312号)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以及挪用、挤占、截留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14-08-03浏览次数:516次

鲁财行〔2013〕6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旅游局

2013年10月8日

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和《山东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行〔2013〕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激励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旅游业投入的引导作用。以市场融资、社会筹资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突出重点原则。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要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改厨改厕工程、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

(三)跟踪问效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包括编制重点县(市、区)、乡镇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以及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等。

(二)“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

(三)对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及宣传营销。包括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乡村旅游师资的培训等,以及乡村旅游宣传营销等。

(五)开展乡村旅游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不同用途分别下达给省旅游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其中涉及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宣传营销以及其他必要的全省性工作经费,由省旅游局提出具体使用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及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等专项资金由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并公示后,省财政下达给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局,然后再拨付给项目单位专项使用,相关奖励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乡村旅游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对乡村旅游工作高度重视,对改厨改厕等资金支持力度较大

(二)项目符合全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

(三)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在全省示范推广价值明显,规划科学,操作性强;资源保护项目是全省重点乡村旅游资源,有明确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责任明确,项目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须纳入全省统一计划,教育培训人员、时间、效用等达到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省旅游局另行规定),从业人员培训以服务技能、接待礼仪、业务操作为主,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发上岗证书

(五)重点支持的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已制定并认真执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有效带动农民致富,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

(六)乡村旅游经营业户申请改厨改厕奖励,要符合《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部达到配备抽水马桶、淋浴、冰箱、卫生消毒等基本设施,实现餐具及时消毒、食品生熟分开、厕所清洁卫生、客房被褥一人一换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每年4月份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当年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用途发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县级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含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根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报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复审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建设期限、经营情况以及项目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等。

2、乡村旅游项目发展规划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资金效益,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根据上年检查验收情况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组对各地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复查;同时委托专家对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评估,根据验收和专家评估情况确定奖补单位及金额,并于6月底之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八条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一)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建立项目库、制定标准等措施以及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管理程序,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管理

(二)各市、县(市、区)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把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预算年度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

(三)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乡村旅游设施改造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界定责任,明确标准。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要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新建项目达标、工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四)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第三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着力提高村级党组织有钱办事的能力,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持资金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本金,按期收回”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的目的。大力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巩固村级组织,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增加村级集体收入,为基层党组织引领经济发展搭建有效支撑平台。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在县委组织部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需要发展集体经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村。

第六条专项扶持资金借款额度及期限。借款为无息借款,根据各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的情况,借给每村的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借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七条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

(二)盘活村级集体资产

(三)村级集体经济能够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建材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藏、包装、运输及乡村旅游等

(四)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农村合作组织

(五)其他拉动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的经营性项目

(六)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及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基础设施建设,个人贷款和偿还债务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条件及审批

2第八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两委”班子健全,团结有力,村干部整体素质较好,在群众中凝聚力和号召力较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级组织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二)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近三年或本届村级“两委”班子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九条成立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委办、县政府办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另行文),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实行审核制度。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玉屏侗族自治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所建项目、规模、投资数额、经济效益预测等,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报送县委组织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定

3其是否立项。同意立项后在具体的操作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如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造成专项资金受损或项目效益减少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回收

第十条县委组织部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确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通过专户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县委组织部负责收回专项扶持资金,并及时将收回的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及归还责任制,县委组织部要与项目实施村及所在村乡(镇)党委政府签订三方专项扶持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借出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归还。

第十三条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

4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对不能按期归还专项扶持资金的,由县财政一次性从该乡(镇)年度预算扣除,今后该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一律不予支持;对违规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县委组织部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对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其经办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发展循环经济、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