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417:06:53.0作者:规划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0年6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镇建设档案,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档案,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镇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所需经费,从建设事业业务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馆(室)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镇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

2.民族建筑工程;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结合民用建筑和其他基础设施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

(二)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镇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送的其他城镇建设档案

第八条形成城镇建设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镇建设档案: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二)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三)其他城镇建设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移交

第九条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承接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城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报送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接收标准的要求

(二)档案应当是原件,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前期的其他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建设工程实体符合,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建设工程在移交纸质档案、相关电子档案的同时,还应当移交声像档案

(五)档案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镇建设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镇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的档案机构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是否完整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镇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确保城镇建设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永久保存的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十八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城镇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开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城镇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镇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

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镇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城镇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镇建设档案。

第二十二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馆(室)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

载有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城镇建设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收城镇建设档案的

(二)对危及城镇建设档案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镇建设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08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工作、成长的真实记录,在其一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我校学生档案的完整、规范,提高学生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确保档案完整、准确、规范。各有关单位对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严格程序。第二章学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与管理

第三条归档材料范围。学生高考招生档案(可包括高中材料)、党、团组织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成绩记载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价表、毕业生体检材料、奖惩材料等。

第四条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材料归档。新生入学时,自带的档案直接交所在学院档案管理人员,外省(市、自治区)新生转至校招生办公室的档案,在新生入学后,由招生办公室统一与学院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涉及各类学籍异动情况的学生档案,所在学院及相关学院间要做好整理、交接或转寄工作,并做好相关登记。第六条每年6月底,学院档案管理人员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生档案袋,对本院应届毕业生档案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归档,在档案袋封面填写档案材料明细,做到帐物相符,避免发生错漏现象。第三章毕业生档案的交接与管理

第七条每年毕业生离校后一周内,各学院填写《××届毕业生档案转交登记表》(下简称《登记表》,加盖学院公章有效)的相关内容并按其排序整理档案,特殊情况需加以说明。学院将整理好的毕业生档案统一送交就业指导中心,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生档案交接请况表》,双方交接人逐一核对档案,对帐物不符及材料缺失情况加注说明,交接人签字。《登记表》和《档案交接情况表》造册存档备查。

第八条考取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需在毕业前调档的,持录取院校调档函到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并登记,送交所在学院,学院将其档案及调档函交由就业指导中心寄转。

第九条升入本校本科学习的本校专科(高职)毕业生,档案由原专科毕业学院依据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文件)直接转入本科就读学院,升入其他院校的专科(高职)毕业生档案和已录取(或保送)研究生的毕业生的后续档案统一送交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凭录取院校调档函转寄。

第十条就业指导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对各学院送交的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特快专递(或机要件)、派人送达等方式按照教育厅审批的就业方案转递毕业生档案;特殊情况如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派专人索取,在查验单位调档信函及来人证件后,可办理档案领取手续。毕业生档案原则上不允许自带,遇有极特殊原因,档案管理人员讲明政策后坚持自带的,经档案管理人员核查确认档案材料齐全且无处分材料,毕业生可以凭有效证件自带。

第十一条档案寄发、送达、领取、自带等情况,就业指导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均应填写《毕业生档案转递存根》,并对档案进行密封处理。寄发的档案,用人单位应反馈回执;送达、领取的档案,接受人直接填写《毕业生档案回执》;自带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在《毕业生档案转递存根》上签字并注明审核意见,毕业生本人签字声明因档案自带出现一切后果自负。每份档案的存根与回执对应存档,以备核查。第十二条按照有关政策暂时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档案由就业指导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校要设置专用的毕业生档案库房,配备专用的档案柜。

第十三条档案库房及档案柜要整洁卫生,并具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和防高温等功能。

第十四条档案库房严禁吸烟,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对档案管理不利的其它物品。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毕业生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第十六条毕业生档案作为机要文件保存,原则上不外借、不对外查阅。

第十七条如用人单位需调阅毕业生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校方分管处长同意,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后,可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调阅。

第十八条学校就业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转寄毕业生档案的特快专递号(或机要号)统一登陆到内蒙古工业大学就业信息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的“档案查询”专栏上,供毕业生网上查询。

第十九条毕业生档案因故被退回,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保管,并及时在网上注明。因毕业生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或第二次寄发,需收取档案管理费和邮递费。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解析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法规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颁布时间】

2010-6-30

【实施时间】

2010-8-1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0年6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镇建设档案,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档案,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镇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所需经费,从建设事业业务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馆(室)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镇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

2.民族建筑工程;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结合民用建筑和其他基础设施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

(二)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镇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送的其他城镇建设档案

第八条形成城镇建设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镇建设档案: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二)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三)其他城镇建设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移交

第九条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承接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城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报送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接收标准的要求

(二)档案应当是原件,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前期的其他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建设工程实体符合,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建设工程在移交纸质档案、相关电子档案的同时,还应当移交声像档案

(五)档案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镇建设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镇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的档案机构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是否完整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镇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确保城镇建设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永久保存的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十八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城镇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开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城镇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镇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

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镇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城镇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镇建设档案。

第二十二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馆(室)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

载有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城镇建设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收城镇建设档案的

(二)对危及城镇建设档案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镇建设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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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单位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前将已经系统化整理的项目档案连同案卷目录(含电子版目录)和案卷编制说明,公路局工程科和监理检查合格后移交给公路局档案室,并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案卷的编制说明内容包括本合同段项目建设内容,档案整理执行的标准、项目档案整理情况及组卷数量,竣工图编制质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档号的统一编写部分为:s236pjl/….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