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10/2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2003年4月1日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xiexiebang.com//subject/wwfgk/bmgz/14122.aspx

第二篇: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大西铁路客运专线

建设期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大同至西安北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由项目部、各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构成。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为建设施工期文物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期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调查处理施工期的文物破坏事件。

第五条各工区负责管段内建设期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方案。具体职责:

1.负责落实可能涉及的重点保护文物、文物保护区的

保护措施。

2.负责落实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的发掘和保护费用

3.指导现场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及时跟踪和完善设计方案

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文物保护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2.审查涉及有文物保护内容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3.对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日常检查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中各项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具体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2.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熟悉和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

3.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项目建设的各参建部门要熟悉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指挥部、公司、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造成文物破坏的,公司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在“信用评价”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和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黄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黄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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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对本项目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应进行交底,监理单位设专人负责文物保护方面的监督工作。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文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