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的规定,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是经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二、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会费100元起/年;

2、副会长会费500元起/年;

3、秘书长会费500元起/年;

4、会长会费500元起/年;

5、单位会员会费5000元起/年

三、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四、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五、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六、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费收据。

七、

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对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

2016年4月21日

第二篇:工商联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西湖区工商联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为了明确责权,规范操作,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缴纳会费修订办法》及《会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商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缴纳会费是工商联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企业会员:

(1)、按企业营业额或销售额的大小,年度会费在500元以上。其中在区联担任副会长的每年不少于6000元,担任常委的每年不少于3000元,担任执委的每年不少于1000元。

(2)、区直属会员的会费由区总商会直接收取,基层商会的会费由会员所在的商会负责收取。

(3)、在区联担任副会长的会费直接缴区联,副会长所在商会不再收取其会费。

2、团体会员(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年度会费为6000元。

3、个人会员。个体工商户会员年度会费200元;因工作需要特邀加入工商联的会员可免交会费。

三、会费缴纳时间

每年第三季度为缴纳会费时间,会员应向所在商会一次缴清年度会费。会费收据由各商会向区联领取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作为统一的收费凭证。

四、会费列支

1企业会员缴纳的会费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缴纳工商联会员会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005号)之规定执行。

五、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会。但确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较差,交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商会有权同意免交。新入会的会员当年是否交纳,由商会自定。

六、会费分配问题

各商会收取的会费,区总商会按总额的15%-20%提留,主要用于基层商会建设、工作奖励和先进的表彰等,其余由基层商会支配。

七、会费收支管理

1、会费收支以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原则,量入而出,专款专用

2、区联和各商会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专项收支帐户,接受上级工商联监督

3、各基层商会向区联领取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只限于收取会费之用,不得挪作它用;开具收据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领取空白收据本要登记,用完后及时报区联审核验收

4、会费收取后,无论现金或支票,无论金额大小,各商会收缴的会费都应及时进入总商会帐户,由总商会及时解交银行,不得设帐外帐或“小金库”;不得在会费中坐支

5、会费只能用于与商会工作有关的费用开支。与商会工作

2无关的费用,不得用会费开支。

6、各商会一次使用会费超过3000元的,须事先报经区联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7会费的报销。各商会在商会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到区总商会报销发票。费用报销凭证,必须合法有效,手续完备。报销的发票上须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各基层商会会长签字、区总商会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8、各商会每季与区总商会核对一次会费,区总商会每季出一次核对清单,要求做到帐账相符、帐单相符

9、会费年度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会费收支情况,区联每年向会长会议报告,基层商会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

10、各基层商会应按本办法加强会费收支管理,违规操作,将在年终考核中扣分,并在有关会议上提出批评

杭州市西湖区工商业联合会

2006年3月

第三篇: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三条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10000元;

3、办公场所注册地在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5000元;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

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

度2000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

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5、年满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6、重新申请执业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自发证

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理事会提出,律师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六条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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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对工会经费管理和开支的意见,可以直接向工会组织反映,也可以以邮件形式向工会组织提出。

工会组织成员要严以律己,全心全意为会员做好服务,接受监督,严禁挪用工会经费。

五、本管理办法修改、解释权为采油三大队工会组织。本办法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