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武夷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武夷山景区范围内,从事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转让。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第五条保护管理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维护群众利益。因保护管理需要给当地群众生产、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章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重大事宜。

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经协调委员会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南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监督。对景区在保护管理方面需要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宜,应当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并对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协调与武夷山景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关系。

第九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护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三)组织实施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管理、维护和完善武夷山景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武夷山景区的管理制度,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武夷山景区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其安全设施,维护交通、旅游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七)依法查处武夷山景区内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武夷山景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景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权限、范围等方案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拟定,经南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涉及武夷山景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作出。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武夷山景区保护、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武夷山景区属于特别保护地带,依照《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设立标志。

在武夷山景区内,禁止建设水电站以及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外的任何项目;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废弃物必须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销毁;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复原,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武夷山景区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改造、拆除或迁移。

第十六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武夷山景区内道路、输变电线路、通讯、供水排水、供气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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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武夷山景区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东至崇阳溪;西至遇林亭。。星村镇;南至东山埔。。前兰;北至黄柏翁家村(跨过黄柏溪)面积64平方公里的区域。

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及外围保护地带,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