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凡为我市引进市域外投资(包括资金、项目、设备及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中介人须是经投资者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与项目单位建立联系、签订《引资奖励合同》并最终促成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引进资金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引进的无偿或有偿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5%给予奖励;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

2、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其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且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贴息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三)认定材料。资金到位后,由中介人提供引资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引进在我市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包括购买产权和设备、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投入)均属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引进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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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获奖中介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市政府向促成投资的中介人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社会人士颁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中介人聘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银川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