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1
济宁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招商引资档次的战略部署,加快实施“走出去”和出口品牌战略,积极推动外贸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全市外经贸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意见》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外经贸企业发展,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支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加快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改善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外经贸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扶持、科学监管、总额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外经贸局根据外经贸形势发展需要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定专项资金每年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与市财政局共同对项目考察、筛选、论证、确认。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市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管理,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跟踪服务和监督。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支持鼓励大项目招商,大力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水平
(一)对招商引资直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二)支持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对企业法人进行奖励。
(三)强化对基础设施和服务业招商引资的奖励。
(四)对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奖励。
(五)对招商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第七条鼓励开展扩大对外贸易
(一)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对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的企业,对企业法人代表给予奖励。
(二)支持鼓励进口重要能源资源性产品。
(三)支持鼓励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和出口创新基地建设。
(四)支持鼓励企业实施“出口名牌”战略。
(五)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为开拓市场参加境外展览的摊位费、国际市场宣传推介、考察费、创建企业网站、境外广告、境外产品商标注册费、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的认证费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六)支持企业提高国际贸易争端应对能力。对“两反一保”贸易摩擦应诉给予扶持。
(七)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八)支持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对出口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区域性监测中心建设给予扶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支持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二)支持鼓励对外承包工程。
(三)支持鼓励外派劳务基地建设。
第九条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经济园区当年完成对外经贸招商引资工作的情况和涉外经济部门优质服务进行奖励。
第十条
市级专业招商活动经费和招商机构及中介组织日3常费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鼓励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包括对招商引资直接有功人员、企业法人、基础设施和服务业招商引资、发展总部经济、招商项目引荐人等)奖励,按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涉及市财政受益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及各县市支局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鼓励开展扩大对外贸易
(一)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对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济发„2008‟2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鼓励进口重要能源资源性产品。按财政部、商务部和财政厅、外经贸厅规定标准,对企业当年进口重要能源、资源产品和关健设备,并符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最新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一年期)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鼓励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和出口创新基地建设。按财政部、商务部和财政厅、外经贸厅规定标准,对当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一年期)不高于人4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30万元。凡经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创新基地,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企业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对当年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在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中小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境外展览的摊位费,在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每个摊位市里再补助2万元人民币,补助限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金额;未获得国家或省里支持的企业,市里对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摊位,一个摊位资助2万元人民币,补助限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金额。对国际市场宣传推介、考察、创建企业网站、境外广告、境外产品商标注册、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的认证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里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未获得国家或省支持的项目,市里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限额不超过10万元;对申报项目的中小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以支持。
(六)支持提高国际贸易争端应对能力。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等组织的“两反一保”贸易磨擦培训等活动在省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100元资金补助,补助限额不超过3万元。对出口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复审工作发生的律师费,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限额不超过30万元。每个应诉案件只享受一次补助。
(七)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对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在享受国家和省资助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限额不超过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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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3、xxxx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