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发布单位】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79-01-16【生效日期】

1979-01-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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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于近些年来商标管理工作松驰,商品质量不稳定的情况,在其他工业产品中也存在,前述对于纺织品加强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使用商标的工业产品。这样做,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对外贸易,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符合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的。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