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州外投资、技术和管理经验,更好的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快我州特色优势资源开发步伐,推动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适用本优惠政策。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次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州内进行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并经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固定资产形成总量的。

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者可采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产业导向。生态保护建设;旅游产业开发;文化产业保护与开发;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特种种养殖业、高科技农(牧)业、山野珍品开发加工;中藏药材规模种植和精深加工;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开发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及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事业;民族特需用品加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发起成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证券和保险机构等金融项目;以及国家和州县鼓励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章财政税收

第五条旅游业、农牧业和工业项目,可纳入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和财政贴息范围予以扶持,并由相关部门协助申请落实国家补助资金。

第六条工业项目(含农畜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所得税入库后,按税收种类分级入库后,由受益级财政按30%安排奖励性资金拨付给投资者。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可提高到50%。

第七条投资农畜产品、中藏药品生产基地建设和投资开发荒山、荒坡的项目,自收益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将上缴的税收全额拨付给投资者。

第八条旅游文化项目(包括三星级及以上宾馆),自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所得税入库的30%,由受益级财政拨付给投资者。第九条凡创建园区以及进入园区的企业,其税收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拨付给投资者。

第十条外来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在我州领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投入占总资产的30%以上的,除按投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外,个人所得税由受益级财政拨付纳税人。

第十一条所有由收益级财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应在本级财政监督下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或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章土地使用

第十二条园区土地。在园区内的产业用地,凡一次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所需土地出让金足额上缴,并提留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上缴金额后,从同级财政受益额中安排90%;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安排60%;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安排30%。同级财政安排的土地收益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原则上全部用于企业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收的行政规费予以全免。项目业主在拿到园区土地使用证后,必须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则由同级政府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集体土地。凡生产型、加工型农牧业建设项目占用草山、林地、耕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租赁协议,并在县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经营性土地。新办旅游、商贸、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项目、大项目土地,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条件。州县市国土部门将项目用地列入年度计划,在报批土地手续后优先供地。

第四章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信贷政策和满足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七条在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且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法规的,金融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第十八条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一半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甘南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五章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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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上述优惠政策,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一企一议,一事一策。

第四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可制定本县市具体招商引资政策。第四十一条本政策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