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授权组织: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州(地区),县(市、区)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商品管理工作。”

3、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4、《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5.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8、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9、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10、商务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1、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臵

商务局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场运行和规范流通秩序的政策法规,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开展经济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斜、反补贴的有关事宜和组织产业损害调查;负责组织实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行政法规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8年1月1日

2、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2月1日地方性法规

1、甘肃省酒类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2000年9月23日

2、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2005年11月1日部门规章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6年1月1日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12月6日

3、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5年4月1日

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1月1日

5、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5月1日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11月15日

7、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5月1日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

1、酒类备案登记审核法律依据:

⑴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⑵《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由县级以上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查核发。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并报省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

2、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审核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

⑴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⑵对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⑶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⑷对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的;⑸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⑴、《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罚:

(一)对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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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