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字[2011]37号)

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规范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商务部制订了《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务部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完善选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

(二)建设项目审计;

(三)财务咨询服务;

(四)评估;

(五)除企业年报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报批,

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支付。

第四条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组成审查组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各单位在通过了统一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选聘。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及评标小组成员,与被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严格项目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资格审查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等部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统一的资格审查。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资格审查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两个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

(四)注册地为北京;

(五)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六)向中央国家机关提供过专业服务

第九条资格审查小组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

录和质量控制水平、收费标准等各方面情况,最终评审确定10家符合资格标准和工作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部领导批准后,以办公厅名义通报有关单位,并在部内网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简介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资格审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结果自发布日起两年内有效。商务部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在此期间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上述经资格审查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选聘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或报告的最终使用单位负责为具体项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各单位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在不少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取方案可行前提下价格最低的一家,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获邀请参加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退出竞标:

(一)持有被审计或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二)担任被审计或检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

(三)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四条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退出受委托事项:

(一)持有被审计或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二)曾在被审计或检查单位担任职务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委托事项处理的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的内容包括:

(一)签约双方及服务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及目标;

(三)采用的标准;

(四)工作的范围,包括执行的专业准则;

(五)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工作的安排,包括完成工作、出具报告的时间;

(七)服务费用及费率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八)参与项目人员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九)不得将受托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双方签字、盖章及签约日期

第十六条聘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将协议书副本报资格审查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聘用协议履行中,聘用单位需追加与协议约定相同的服务内容的,在不改变协议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按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报批后,可以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协议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有权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复查,如发现服务质量问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可即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终止该人员参加委托事项;

(二)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取消该项委托并不予支付服务费用;

(三)将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况上报资格审查小组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小组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该事务所的参与投标、竞价资格,三年以上不许投标、竞价;

(二)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在选聘以及使用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都可以书面形式报告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检讨选聘程序和标准,并在下一次资格审查时,据此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评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使用财政资金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标准、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指定或人为设置门槛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小组和聘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审计、监察部门对选聘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一)擅自采用其他方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差别待遇的;

(三)在选聘过程中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拒绝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参与选聘工作的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不宜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各选聘单位应报明原因,经会签财务司后,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许可范围内,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第二十六条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贸字〔2006〕18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1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七、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商业改革司分别归口管理,对外贸易司负责涉外领域的展览会,商业改革司负责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司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牵头主办单位)。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

八、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九、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2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在展览会总体方案中,应有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规划;

(三)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2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4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7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20;

(四)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30

十、支持引导类展览会主要是指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性和地方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协办或支持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协办或支持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一)有利于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及在业内具有重大影响、成长性好,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涉外领域展览会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40,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1;

(三)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20。第三部分审批与举办

十一、除对举办时间长、组织办展模式成熟、国内外影响大的展3览会继续沿用原有举办方式外,对适合采取申办制的或两个以上申请单位提出举办相近内容的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可实行申办制

二、新增展览会申请单位应提前一年向商务部提出举办申请

三、举办地相关产业比较发达,市场份额比重较高

四、展览会申请单位具备成功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会展活动的经验,具有组织协调商务活动的专门机构,具有举办商务活动所需的广告宣传、招商招展、接待服务等经费保障;举办地具备满足参展人员的住宿接待、安全保卫和交通设施等能力

十五、对展览会的可行性有充分论证,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的意见;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举办的展览会事先征求相关国家(地区)经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六、展览会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举办函

(二)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展览会总体工作方案

(四)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五)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六)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七)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的意见

(八)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主办的展览会需提供相关国家(地区)驻外经商(参)处的意见

(九)上届展览会总结

(十)上届展览会会刊

如为首届举办,可不提供第

(九)、

(十)项材料

十七、商务部收到上述材料后,由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研究评估,确定举办单位;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展览会,依据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并依据展览会性质确定牵头主办司局,报部领导批准

十八、对在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举办的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商务部可在展览会宣传、招商招展工作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九、对参与主办类展览会,商务部在连续参与主办三到五届后,可退出主办。如需商务部继续支持,可由商务部所属商务促进机构代为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

十、对其他地方性、商业性以及不涉及商务部业务的展览会,商务部原则上不再作为举办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纳入的,由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研究报部领导批准

对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举办的展览会,商务部原则上不作为举办单位。

二十一、重点发展类展览会的部内分工:

(一)归口管理单位每年统一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通知,提出本年度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计划和相关要求;

(二)牵头主办单位负责根据展览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会同有关司局指导展览会的具体筹备、举办工作;

(三)会期相对较长、部领导全程出席的展览会,由办公厅(部值班室)负责会议政务值班,并会同牵头主办单位负责部领导接待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四)牵头主办单位会同部新闻办制定展览会宣传方案,新闻办会同牵头主办单位共同指导承办单位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五)信息化司负责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推介、邀请客商;

(六)各地区司负责指导驻外经商机构在驻在国的宣传并协助邀请专业客商;

(七)牵头主办单位会同政研室负责准备部领导讲话,指导和协调参会部领导的接待工作;

(八)外事司负责参会的部领导外事活动安排的指导和协调;

5

(九)财务司负责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安排资金支持。二十

二、参与主办类展览会的部内分工:

(一)牵头主办单位负责指导展览会方案的制定和部内司局的组织协调;

(二)各地区司负责通知驻外经商机构在驻在国的宣传并协助邀请专业客商;

(三)牵头主办单位会同办公厅(部值班室)负责参会的部领导接待工作的指导

二十三、支持引导类展览会由牵头主办单位负责指导展览会方案的制定和部内司局的组织协调。第四部分评价与监督

二十四、牵头主办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1个月内将详细的展览会总结报告,包括展览会规模、展商数量、主要参展单位和人员、展览会成效等报部领导,抄归口管理单位

二十五、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根据《商务部举办展览会评估标准》,对展览会提出总体成效评估意见

二十六、归口管理单位在每年度末对商务部全年举办展览会情况进行总结

二十七、部纪检部门负责对举办展览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

八、展览会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共同主办地人民政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部内展览会牵头主办单位及人事司负责联系展览会地方主办单位安保部门,对展览会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部分部领导任职与出席

二十九、与外国政府机构共同举办的展览会活动,根据外事对等原则,视外方任职情况可建议部领导担任组委会领导职务

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任职的展览会活动,可建议由部领导出任6组委会相关职务。

除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外,其他展览会部领导原则上不出任组委会相关职务,如确有需要,可视情由一位分管部领导担任相关职务,由牵头主办单位提出意见会签办公厅、归口管理单位后报部领导批准。

十、对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商务部领导可以出席相关活动;对参与主办类展览会,商务部领导视情出席相关活动。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出席其他展览会活动。如确需部领导出席应由牵头主办单位提出意见会签办公厅、归口管理单位后报部领导批准。第六部分

其他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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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积极引导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通关、退税、融资、信保等政策问题。

(十八)继续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参与全国统一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省要继续加强网上购销对接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质量与水平。

(十九)建立健全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引导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电子商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