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园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转型升级、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完善企业上市工作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企业融资与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机制,不断提高上市后备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健全上市工作服务体系,引导企业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机遇,通过上市融资,在更高起点和平台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2、工作目标。2011年到2015年,全市力争新增上市企业5家,着力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上市企业。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3、完善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完善企业上市服务体系。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
1各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承担企业上市各项具体工作的对口联络和协调服务。
4、强化上市工作目标考核。把企业上市工作列入经济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工作责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并投资本地项目的视同招商引资指标参与考核。
5、加强上市工作宣传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培训,提高企业的认识水平和业务水平;组织参观学习,增加企业家的感性认识,树立企业家上市的决心、信心和恒心,促进企业积极主动上市。各有关媒体要注重资本市场动态及有关工作的宣传报导,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推荐一批、改制一批、储备一批”要求,全市动态保持15-20家上市后备企业、5家重点拟上市企业。重点培育和引导三类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将其及时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一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经营业绩优良的规模型企业、名牌企业;二是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发展潜力大的新经济模式、高新技术企业;三是产权清晰、经营活力强、具有高成长性的民营中小企业。
7、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备案制度。对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初审举荐、市金融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上市后备企业要在市金融办进行备案,
2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市进展情况。市金融办、发改委要定期进行跟踪培育和重点帮扶上市后备企业,不定期召开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例会,交流情况,协调指导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程。
8、全面拓宽上市范围。要积极引导创新型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因企制宜,选择合理的上市途径,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并举,推动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尽快上市。要发挥境内资本市场融资主渠道作用,坚持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重。加强企业境外上市的指导,帮助企业熟悉上市地的市场法律环境和市场规则,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市场上市融资。
9、促进企业上市后再融资。广泛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创新融资方式,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要以企业上市为平台,通过整合和重组,集中优质资源,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10、建立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手续和证明,开辟上市“绿色通道”,确定专人负责,特事特办,形成快速、便捷的服务机制,提高企业改制、辅导和发行上市的效率和成功率。
11、全力做好沟通服务。市金融办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和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资本市场的最新政策导向。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为处于不同阶段的上市后备
3企业提供分类服务,对确定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要组织专门班子、指定专人进行跟踪、培育和贴近服务,协助其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2、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筛选一批资质好、诚信度高、经验丰富、执业能力强的证券、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促进企业与中介机构的有效沟通,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资源共享的企业上市服务平台,减少企业上市风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建立市政府上市顾问制度,及时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诊断把脉”、做好尽职调查,并提出上市建议和整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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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申请上市补贴和奖励及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上市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及奖励仅限于总部及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市政府此前颁布的优惠政策如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省和扬州市出台的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本意见没有涵盖的,同时享受。本意见出台后,《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意见》(邮政发[2006]68号)、《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邮政发[2008]50号)同时废止。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