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招商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第一章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1、选地
由政府或开发商针对土地储备整理或拟定的项目进行项目选址。
2、土地前期开发申请
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前期开发申请。
3、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4、土地开发实施方案预审
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5、土地开发方案修改
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前期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6、确定土地开发单位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前期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前期开发委托协议7、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
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8、确定实施规划方案
开发单位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工程造价预算和具体设计实施方案等。
9、办理拆迁安置及市政基础建设
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征用集体土地与征用划拨土地的程序不同,详见《征用集体土地及划拨土地的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10、组织验收开发土地
建设项目的土地前期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审核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1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用地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立项批文
县以下建制镇应出具镇政府证明
经审查批准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图纸(一式2份)1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建设单位需委托测绘单位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进行测绘钉桩,由测绘院按照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制要求绘制地形图。
1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一般指协议出让申请,申请用地者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规划局、市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申请用地报告书;
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在地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成立(设置)机构的批准文
件、营业执照。未在经济特区注册登记的国内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注册登记证件(开业执照)、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注册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注册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个人申请用地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件。在省、市营业的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书;大型、重点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环境保护分析报告、初步规
划方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14、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房地产项目用地单位将《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返回行政主管部门,带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用地现场实地勘察,查明土地状况。
15、委托地价评估、办理核定地价手续
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对所规划用地进行评估,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国土局批准,并核定的地价标准登记手续。
16、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报告预审制度实施方案》,对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估价结果的土地估价报告,承担估价的中介机构可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预先审查申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预审,经预审合格后,再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由委托方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
17、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18、举行土地出让活动(招、拍、挂)
土地前期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项目骏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之内政府优先对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开发企业有优先竞争权。
19、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
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
20、交付土地出让金21、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余款。付清地价款后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付清全部地价款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领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办理拆迁安置全流程
一、征用集体土地的拆迁安置1、征用集体土地用地申请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申请单位名称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到拟征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立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拟定各项征地方案后逐级上报审批立案:农用地转用方案,报请市、县审查同意;市、州签署意见。
3、签订征地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协议书的签订必须体现自愿、公开、公正、平等、有偿的原则,既不能阻碍国家建设,又不能伤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
他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4、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修改、确定、审批。其一般操作过程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
5、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市政府下文征地
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通过后,市政府下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征地批文。征地事由、征地范围、征地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实施征地的主体、实施征地程序等都由法律具体规定。
6、交纳各项税费
缴纳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粮差费等各项税费。各项税费由区局开单,银行收费,分别转到区财政局(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市蔬菜办)、征地管理费(区国土局)、粮差费(市粮食局)。
7、办理批地文件、批地图
8、办理冻结户口、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
拆迁范围和拆迁方案确定后,区、县国土房管局通过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冻结手续。拆迁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局提出户口冻结申请,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国土房管局确定拆迁范围。
9、办理农转工工作、农转居工作、办理超转人员安置工作到市国土局核农转非指标,然后由村收取户口本,最后到派出所、公安局、劳动局等办理农转非及劳动力安置手续,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安置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国家按照征用土地的比例分期分批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每次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时该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批。
10、地上物作价补偿工作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11、征地结案、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核减耕地通知书”及征用土地结案函,房地产开发公司需提供:“三表”原件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粮差费等缴交证明或收据农转非办结证明原件征地补偿协议(复印件)征地补偿款付清证明(由村出)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工程进度计划;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12、委托进行拆迁工作
当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委托拆迁形式时,按照房屋拆迁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代办费,由委托代办单位具体实施拆迁。
13、办理拆迁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拆迁申请书;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附图;
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对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补偿形式、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过渡期限和搬迁方式等)。
14、审批、领取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15、签订房屋拆迁责任书
房屋拆迁责任书是拆迁人实施拆迁时需签署的书面文件。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与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签订责任书。
16、办理拆迁公告与通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的房屋拆迁申请被批准后,由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房屋拆迁通知书》,并通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时,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17、办理户口冻结18、暂停办理相关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在应“房屋拆迁公告”时一并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
19、确定拆迁安置方案
确定拆迁方案:拆迁人按照拆迁方案的各项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确定拆迁方案。方案审批备案:拆迁人确定的拆迁方案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20、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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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开发商就单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可以有效地隔离和规避单个项目风险,避免连锁反应。而且由于土地一级开发投资项目大、投入资金多,需要开发商专门设立公司在投资地进行长时间、持续性的具体操作。同时,成立项目公司也通常是政府对投资开发商的要求。(7)约定适当的融资方式
若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有可能进行项目融资,可在合同中约定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尤其是约定股权融资方式,即约定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或设立项目公司时引入合资方的方式)的方式进行融资,以便在必要时引入合作投资方或部分转让项目。
综上所述,开发商投资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时,首先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规定,审核项目的合法性,并按照规定的合法程序与地方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若是与政府授权委托的机构签约,开发商应注意要求签约单位提供有权政府部门的授权委托文件。由于目前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就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开发商在签约时一定要把握住合同要点,将相关要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