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委工作意见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规范和推动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理顺企业分配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显重要和紧迫。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则、任务和重点。
(一)原则。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参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原则。
(二)任务。到2008年底,全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要达到50%,职工覆盖率达到60%;各县(市、区)至少直接抓好1个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至2009年底,实现全市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予以覆盖。
(三)重点。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一是职工年工资水平低于本地区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各类企业;二是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南平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下的各类企业;三是企业经营者工资年收入是普通职工年人均收入6倍以上的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四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各类企业;五是实行计件工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各类企业;六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协商重点:一是根据设区市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提出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目标;二是参考设区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相应岗位职工工资,形成科学的工资分配关系;三是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制订或修订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形成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四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职工保险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福利制度。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共决、增长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以培育协商主体为基础,以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为主线,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调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当地及本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落实和兑现。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建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工会向工会组织报告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加强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全省在今年第三季度启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按照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闽工〔2007〕31号)要求,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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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加强工资集体协议的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企业法人代表人更换的,不影响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由企业行政、工会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小组,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检查制度,每年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检查结果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要建立企业履行情况通报制度,将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情况定期(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履行情况。每年底将执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向本级三方会议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建立和实行集体协议情况监督检查,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信息分别列入年度劳动用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年检管理。并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优秀企业家和劳动模范、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提高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今年第四季度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将对全省各地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设区市对口交流检查,督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计划落实。
(五)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协商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行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45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和企联组织等介入,协调处理,促进双方恢复协商,达成一致。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加强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情况的统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报表(劳社统关系8号)项目要求做好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统计填报工作,并对本地区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等情况作文字说明。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范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分析存在问题,并填写《福建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表》(附件3)于11月5日前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