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机、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农业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化与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与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是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农业高产创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旱作农业、农作物结构调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技术包括: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的成果与技术;

(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成果与技术;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与技术;

(四)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成果与技术;

(五)其他需要转化与推广的成果与技术

第五条转化与推广资金的支出内容。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转化与推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转化与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项目的承担者,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提供者和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

第八条转化与推广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农业部实行因素法分配。不同支持方向的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资金分配建议中确定。

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向的部分,由科技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方向的部分,由农业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提出技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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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推广服务任务,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财政部结合预算资金安排等情况,对科技部、农业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安排分配资金。第九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应将转化与推广资金按支持方向下达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补助对象所属预算级次安排资金。安排给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资金,分别列入其年度预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资金下达,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形成结余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科技部门、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安排分配结果报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转化与推广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服务)后补、贷款贴息、资本引导,以及现金或实物补助等方式。具体补助方式由各省按照补助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科技部、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指导意见等,明确项目管理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省级科技部门、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转化与推广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科技部、农业部分别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开展绩效评价。省级科技部门、农业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科技部门、农业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者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转化与推广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办法所称农业部门是指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农业部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1日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2001年8月28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同时废止。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533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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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补助范围和对象…………………………………………………………………………………….2第三章资金分配和拨付…………………………………………………………………………………….3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3第五章附则…………………………………………………………………………………………………….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技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旱作农业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农作物新品种需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一)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

(二)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三)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防控中高效低残留药物施用,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

(四)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第五条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七条综合考虑各省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实行资金切块分配。

第八条中央财政将农技推广资金分项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农技推广资金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文本,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以及管理制度等。第十三条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和部级绩效评价。

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

实行部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分省实施。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并于次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农技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7日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81号)、2005年7月11日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印发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2]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旱作农业技术、2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农作物新品种需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一)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

(二)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三)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防控中高效低残留药物施用,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

(四)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第五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

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七条

综合考虑各省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实行资金切块分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农技推广资金分项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农技推广资金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

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文本,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以及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和部级绩效评价。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

实行部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分省实施。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并于次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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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推荐单位推荐。国资委系统项目由北京市科委负责推荐。

(二)项目申报实行数字化管理,申报单位需通过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网上申请。申报须知见农业科技成果资金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通知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