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城区中心)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恢复征收耕地开垦费,现就我市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缴纳程序
1、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
2、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水田30元/平方米、旱地18元/平方米;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3、耕地开垦费征收方式。在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经备案审批发放建房用地审批单前,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开具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建房户自行就地缴入市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乡镇所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
二、征收时间和工作要求
1、凡已经受理,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到局办理备案审核批准,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从2011年1月1日后,开始征收耕地开垦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未到局办事大厅办理备案审批,并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发放建房用地审批单。
2、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分局),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收,征收台帐应载明个人姓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和缴纳数额。
3、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户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经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指挥部批准,可暂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严明收费行为和收费纪律
1、实行收费公开。各所(分局)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国土资源收费公示牌,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及服务对象监督。
2、严格执收行为。各所(分局)在执收过程中,必须详细向收费对象进行政策解释,主动出示收费依据。
3、严肃收费纪律。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出现违规收费的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局将不定期组织农民个人建房收费检查,一旦发现有工作人员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擅自减免费用等违规行为的,或经群众反映收费存在问题并经查实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业务咨询:3327766(黄敏)开票咨询:3328918(李桂兰)
附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耕地开垦费
征收
通知抄送。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资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第二篇。村民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共)村民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问:我省物价、财政、国土、农业四厅局于2006年4月2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文中规定:“凡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该规定的出台在我省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如果农民占用集体耕地建房,而又无条件开垦新的耕地进行补充,那怎么能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农民是否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履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
读者王志强
答。所提问题,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来执行,复函指出,农民个人建房应尽量采取旧址翻建或者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但其中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承担责任。因此,农民建房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法律依据不足。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同时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可依据《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可以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开垦费。
白新亚
第三篇:[耕地开垦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
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8‟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每平方米36元;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每平方米32元;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桐乡市,平湖市,海宁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28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20元。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
二、省补充耕地
凡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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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机制,全面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我们知道,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最关键的基础工作。为此,一定要把这一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首先,征管机关应和用地审批部门多联系,多协调,加强沟通,集中时间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征占地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清查,及时掌握征地面积及分布、批准用地面积与用途及其分布等情况;其次,将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工整理,按照批准用地时间、纳税人、区域分布、占地面积、应缴税额及履行纳税义务时间等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耕地占用税税源台账。税源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使征管机关的征管工作更趋主动,征管效率得到快速提升,而且可以更为动态直观地及时掌握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三)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创造条件做好财政、税务、土地管理部门的联合办公、联合检查,把批地和纳税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把好批地、征税关。征管部门应同协税单位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协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强化协税护税意识。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征管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在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应通知征管部门一同到现场对用地数量、用途和类别等进行勘察与评定,确定其应征税额。此外,还应加强与银行、公检法等方面的配合。对纳税人欠的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后,征管机关可开具扣缴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扣缴;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四)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纳税人的责任约束。首先,要建立有序的申报制度,既要从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限上,也要从纳税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方面加强规范。征收机关在对纳税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的同时,应结合咨询、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占用耕地情况仔细调查,逐一核实,然后确定应征税额,并填发纳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及时足额缴交税款。其次,根据职责分工要求,实行征、管、查相分离,全方位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税收征收人员,要切实做到细心审核,严格把关,依法收税。税收征管机关要加强领导,依法从严控制税收减免优惠,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税收稽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既要抓好面上的日常检查,又要组织好对纳税大户的重点抽查,根据征管部门建立的税源台账,逐一落实纳税情况,并对欠税户坚决予以追缴,不留任何征管死角。再次,各部门要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检查有没有乱开减免口子,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检查征起的税款是否及时解缴国库,有无截留、挪用税款现象;检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批准和未经批准的占地)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税,有无漏税、欠税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