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乡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樟树市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中洲乡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乡农民建房的规划审批、用地审核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各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农民房屋的规划建设初审工作。
三、建设规划
第三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各村委要引导农民建房有规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四、建房要求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0平方米的;(2)灾毁或因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者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者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第六条农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第七条农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设计调整,每户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第八条农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可在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图集中选择,或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外形应按设计要求装修,鼓励形成“一村一品”。
五、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无规划不审批,未审批禁建设”的原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农民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建房申请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2)村委会出具符合建房条件的证明。(3)已缴纳计划生育超生罚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在原有找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农民向所在地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经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后,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乡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乡人民政府安排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和绘制建房规划图,并注明拟建房屋的位置、占地面积、层数和层高或其它要求,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十三条由乡分管负责人提请,乡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主要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经乡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的,由国土资源所依法向上级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由乡人民政府统一下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核未通过的,由国土资源所乡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建房户办理完各项手续后,开工前应选择建房标准图或自行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图,在开工前向村镇规划管理所。国土资源所申请放线,经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建房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在十五日内向乡人民政府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乡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作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第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第十八条农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市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村镇规划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利和文化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并分别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为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工作,各村委或村小组要建立农民建房理事会,农民建房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指定村规民约等措施落实乡村规划拆旧建新和建筑风貌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六、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第二篇:杨洲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杨洲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乡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提高农村生产生活质量,现依据《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村民自治法》的关规定,对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坚持规划先行
1、按时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一经批准必须严格严格执行。
2、合理安排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各自然村要合理安排村庄建设预留地,规定今后无宅基地的村民建房只能在村庄建设预留地中安排,限制单栋零散建房。
二、加强耕地保护
1、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依法批准新建住房后,建房户必须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
2、农民建房原则上要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庄空闲地、废弃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3、农民建房面积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4、不得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批准建房。
5、农民建房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超计划用地。
6、严把用地审批关。农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必须符合农民建房条件,做到“五个一律不批”,即: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一律不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一律不批;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批;不是当地村民申请建房的一律不批;原则上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市县公路两侧禁止建房,不符合公路法规定的公路控制间距和输电、通讯线路控制间距的一律不批。
三、严格审批程序
1、建房户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1)、用地申请报告;(2)、房屋效果图、用地平面布置图(即主屋、厨房、栏厕的具体方位和边长长度)和施工图。
2、自然村理事会进行审查,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通过后,报乡村庄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实地勘查,由乡规划办和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查,核实申报地类是否与实地相一致,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农村住宅建设合同》,每户收取建房保证金2000元。保证金是对建房户是否能按规划建设,是否少批多占的经济制约,不按规划兴建,不做坡顶或少批多占的作罚款处理。
4、用地经乡政府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一书二证,即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5、由规划办、国土所一同实地放线。
6、加强跟踪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7、国土所复查验收,核发土地使用证。
8、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费用。
四、强化组织领导
1、乡政府成立村庄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刘平,副组长:刘元生,成员:刘斌,李辉,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和农民建房审查报批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刘元生任办公室主任,刘斌为副主任。
2、各村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各村要选好理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由理事会把好村民建房第一关,并对批准后的村民建房进行监督。
附:农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本人申请村庄理事会审查村委会审查乡规划建设办公室
国土所审查
规划办审查
国土所、规划办、村委会、
理事会现场勘查填表
乡政府审核
县政府审批
先址意见书
规划许可证
用地许可证
规划办、国土所现场放线规划办、国土所竣工验收国土所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三篇:当涂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
县规划市容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建设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市容局审批。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县规划市容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条
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由县规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建
设
第六条
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1.政府统建的,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2.农民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第七条
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但未安置的。
第八条
农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且符合下列要求:
1.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的;
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3.不影响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的;
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的。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励在县城、中心镇或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购房安置。对于在县城、中心镇购房的农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安置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条
农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对农民已出让、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原有宅基地新建住房的农户,持经本村民组组长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2.公布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民建房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站、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4.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分管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
5.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的,乡镇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
6.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村镇建设站申请放线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村镇建设站要加强对农户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
7.乡镇村镇建设站应按月向县规划市容局上报建房审批备案材料。
8.农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向村镇建设站申请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村镇建设站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
1、
2、
3、4款的程序办理,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到县规划市容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批准。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续,延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进入农民居住点规划区建房,并选用标准图,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工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1000元/户进行奖励。第十六条
乡镇、村在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政府对其实行以奖代补,并对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擅自变更居住点规划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房,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八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对农民居住点农用地转用手续应予办理而未办理,造成规划无法实施的;
3.未依法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第十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县规划、建设、国土管理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直至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1.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民建房进行违规审批的;
2.对违法建房行为查禁不力或不按规定进行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违规审批造成农户损失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先行赔付,分清责任后向责任人全额追缴赔付金。
第二十三条
农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不停止施工或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依法强制拆除。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超高、压占规划红线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本村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1.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
2.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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