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5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6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子长县2009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责任
(一)以人为本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主管领导负总责的项目负责制,根据今年的建设项目情况,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
公路建设项目组的全体人员是公路建设的主体,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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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支持社会和舆论监督,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臵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迅地址等。
(五)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第五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责任
好的工程是靠施工单位干出来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示范路的标准来建设今年的公路。
(一)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建立规范的项目经理部,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工地负责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坚守工地,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全过程的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工地试验室,压实度、灰剂量、油石比、碎石级配的日常检测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
(四)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项目的安全标志,确保工程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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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复核从施工现场直接签证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四)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
(五)担任旁站工作,工程量的签证必须三方在场。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七)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八)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九)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问题,审批工程延期。
第七条交通局农村公路试验人员的管理与责任。
(一)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经常深入工地一线,随叫随到,把好质检关。
(二)基层施工中,由于原材料的变化,使标准击实不能指导施工时,试验室应及时取料,重做标准击实试验曲线,结合实际指导施工。
(三)面层施工中,试验室必须不间断地根据配比情况做马歇尔试验,提供现场准确的主体积密度,测定压实度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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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资质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等。
3、重点检查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查常规试验的操作、数据处理和真实可靠性。
4、按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对原材料质量、混合料配合比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抽样对比试验;对路基填筑厚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及防护工程断面尺寸等进行抽查;对路面面层、基层混合料质量、拌合、摊铺、碾压工艺进行抽查;对桥涵构造物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砂石材料进行严格检查;对混凝土拌合工艺及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二)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佳密实度;基层施工采用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当采用沥青碎石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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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按照沥青摊铺机的摊铺能力、铺层厚度、骨料粒径、公路等级等选择1台12-15t光轮压路机和1台胶轮压路机以满足施工要求。
3施工作业
3.1沥青混合料的拌和
拌和前反复调试好拌和机械,使其运转正常,拌和均匀。各种材料拌和要按比例掺配,油石比应在设计及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在正式拌和时,各种材料加入方式要保证自始至终均匀分布于混合料中。拌和机生产的混合料要均匀,色泽一致,无花料现象,温度应掌握在160度左右,以保证摊铺温度在140度左右。
3.2混合料的运输
运输车辆装料过程中应缩短出料口到车厢的距离,注意装车方法,保证装卸均匀,防止离析。设专人指挥车辆,将车倒至摊铺机前30-50cm停车、挂空挡、不熄火,让摊铺机与运料车缓慢接触,推动料车前进,避免强烈碰撞,并同步前进、缓慢卸料。
3.3混合料的摊铺
摊铺前应喷洒乳化沥青粘结油,确保油层与路基的有效粘合。按照施工要求保证面层厚度,设臵厚度检测点,及时调整。
摊铺时沥青摊铺机接料斗及螺旋分布宽度内应备有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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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沥青混合料的正常温度,是保证沥青路面摊铺及压实的重要条件,气温降低时还应采取蓬布覆盖等保温措施。
4.3选择正确的摊铺速度
摊铺机的作业速度是摊铺作业的关键,要保证其连续不间断的作业。因此进行摊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混合料运到现场,一旦开始摊铺,就要求连续不断地进行。如果出现供料不足,现场调度要及时了解原因并采取果断措施,适当调整作业速度,以维持不间断的作业。时快时慢会影响摊铺质量,若因供料停机时间过长,则应按照作业结束处理工作面。
4.4避免压实作业中沥青混合料推移和松散
压实工序应在沥青混合料温度降低到不产生推移的温度才能开始,保证混合料的正常温度是解决松散和推移问题的关键。此外,压实作业中应避免急刹车和急转弯。
此管理办法不一定全面,还有待于在施工实践中逐步完善。
子长县交通局二00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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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6-03-01颁布机关:交通部效力等级:国务院部门规章法规类别: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公示类别: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主要执法依据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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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各乡镇应及时上报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并由市交通局上报宁德市
交通局,组织路面工程取芯,合格后由宁德市交通局上报省厅进行核验,根据农村公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