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发„2012‟33号)和《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2‟41号)要求,结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实施美好乡村建设的资金,由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使用计划,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资金整合指导组(以下简称资金整合指导组)会同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美好办)负责实施计划。

第三条市财政自2013年起安排市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6000万元,连续5年,并逐年增加,重点支持美好乡村规划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美好乡村包括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计划建设的中心村、自然村和重点线路。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美好乡村的规划编制、支持实施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土地整治、兴业富民和管理创新等“五大工程”,以及美好乡村建设年度考核奖励。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激励,强化约束,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根据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资金整合指导组会同市美好办于每年2月份发布立项指南,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各类别资金控制规模、支持主体及条件。

第八条市本级专项资金的使用通过项目补助和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专项资金的70%用于经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中心村建设补助,30%用于美好乡村建设年度考核奖励。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资金,一部分按中心村数量,直接分配到县(区),县(区)统筹安排全部用于中心村的建设;另一部分由项目主体向县(区)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申报。经县(区)初审合格后,正式行文向市资金整合指导组申报,同时报市美好办备查。

第十条资金整合指导组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补助资金扶持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由资金整合指导组根据审查批准的项目概算,结合工程进度,分三批拨付市级资金。即项目开工建设拨付30%,项目主体完工拨付50%,项目竣工通过审计、并且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完全到位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资金,依据市美好乡村建设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第十三条资金整合指导组根据市美好乡村建设考核结果,对达标中心村,按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等次,给予相应的奖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建设点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不得将经审查批准建设内容以外的项目纳入支出范围;不得用于管理性、福利性支出和置换前期已实施的项目或归还各种借(贷)款。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由县(区)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资金整合指导组。资金整合指导组按一定比例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资金整合指导组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促进专项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和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美好乡村建设情况实施综合考核,对于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特色突出的县区,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加大奖补力度;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以及违纪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给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将停拨或追缴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使用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一经查实,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资金整合指导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美好乡村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支持美好乡村建设,提高整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投入、管理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

第三条“整合资金项目”重点用于美好乡村中心村建设,支持以实施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土地整治、兴业富民和管理创新等“五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第四条“整合资金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当年确定的美好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及“整合资金项目”重点,科学、合理地规划项目,编制“整合资金项目”计划,报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资金整合指导组(以下简称资金整合指导组)审查备案,资金整合指导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安排情况。

第五条资金整合指导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涉农部门各类涉农资金市级年度安排资金总额;

2、本次安排整合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

3、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是否合理;

4、统筹管理“整合资金项目”,优势互补,形成合力,避免项目重复建设

第六条审查通过的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扩大监督范围。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报告资金整合指导组重新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整合资金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根据报批的项目规划,编报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所有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要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落到实处。

第八条“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要按照协议和合同规定,严格项目管理,及时向资金整合指导组反馈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随时接受资金整合指导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整合资金项目”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投资较大的,需实行项目监理制,公开招聘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并签定合同。

第十条“整合资金项目”建设实行公示制,须将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地点、投资规模、工程进度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整合资金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原管理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后报资金整合指导组。资金整合指导组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适时抽查。

第十二条项目工程凡验收不符合规定或偏离项目建设预算的,其支出一律不予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限期纠正,重新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资产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转,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要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整合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后,对项目工程进行综合效益考评,并将有关考评情况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将项目的申请报告、预决算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装订建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资金整合指导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淮南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督查方

案》的通知

淮美好发„2013‟1号

凤台县委、各区委、毛集实验区工委,市直有关单位。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历来是党和政府致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美好乡村的决策部署后,我市快速启动了美好乡村建设工作。

按照市委要求,由市委督查组牵头,市委督查室、市委政研室、市绩效办参加,对各县区和各市直有关部门的美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全程督查。现将《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美好乡村建设的各项工作。

附:《淮南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督查方案》

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1月15日

淮南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督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发„2012‟33号),扎实推进我市的美好乡村建设工作,根据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就美好乡村建设的督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督查内容

督查组将深入县区、市直有关部门,重点督查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宣传发动情况。做到进村入户,让群众了解美好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发挥群众在美好乡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对外宣传,扩大影响。及时向省、市美好办报送工作信息。

2、规划编修情况。编修好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今年2月底,第一批中心村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做到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良好衔接。规划突出乡村地域特色。严格执行规划。

3、资金落实情况。将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给中心村。有效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集中建设中心村。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建立美好乡村建设投融资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美好乡村建设。高效、规范使用资金。

4、环境整治情况。乡村垃圾妥善处理,房前屋后及公共区域干净整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长期稳定运行。美化村容村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天蓝、地绿、水净,加快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5、土地整治情况。在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数量不减少、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沉陷区土地复垦,提升利用价值。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基本农田优质、集中、连片。

6、兴业富民情况。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核心竞争力。抓紧快建做强现代农业示范园。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农村服务业。强化政策引领,扶持农民就业创业。鼓励创新做法,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千方百计持续加快农民增收。

7、社会管理情况。结合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建立涵盖党建、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教育、商贸、治安、纠纷调处等于一体的新型农村社区模式。合理设置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保障农民各项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社会管理。健全村规民约,培育乡村文明新风。发掘、继承、发展乡土文化。

8、“11+4”建设情况。按照《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试行),各中心村按“11+4”配置基本公务服务和基础设施。11项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学、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站、图书馆、乡村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所、农资店、便民超市、农贸市场、公共服务中心(村两委及提供便民服务、科技服务、就业服务、警务等服务的场所);4项基础设施即公交站、垃圾收集点、污水处理设施、公厕。旅游等特殊类型的村庄根据功能需求,合理配置其他各类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9、制度建设情况。结合上级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制定配套文件,完善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及时总结好的做法,推广新鲜经验,推动美好乡村建设工作。

二、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进行工作督查。

三、督查时间每季度督查两次以上。具体时间由市委督查室另行通知。

四、组成人员

由市委督查组牵头,从市委督查室、市美好办抽调人员组成。开展单项督查时,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参与。

五、结果运用

督查情况专文报告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位组长、副组长,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并作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及年度考核的参考资料。

第二篇: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日淮南市第15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4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包括毛集实验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水泵间、走廊通道、地面架空层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路灯、绿地、道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改部门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属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没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1第七条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

(二)非住宅物业(包括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三)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交存、多层住宅售房款20%的比例交存

第八条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属建设单位所有,房改房单位交存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额30%时,该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2第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受让人足额交存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方可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业主办理余额支取手续时,应当提交物业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的增值部分,扣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维修资金专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3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的下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化粪池清淤、疏通水管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依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用户约定

第二十一条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4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符合使用范围。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分摊额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的;

(三)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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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