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县财政局、环保局,省农垦集团:

为充分发挥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协议》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协议》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1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补助对象。整治资金对纳入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市、县(市、区)给予补助。

第四条

补助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整治资金补助标准为。苏南地区50万元/行政村、苏中地区70万元/行政村、苏北地区80万元/行政村。

第五条

拨付方法。各市、县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编制试点工作五年规划,并合理确定年度实施方案后报送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每年按照省核定的县(市、区)年度整治村庄任务量、补助标准,计算确定当年整治资金补助额,下达到各市、县。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年度整治任务筹措落实整治资金,并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4〕47号)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好省以上和本级财政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专项资金,同时,对各类涉及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进行科学整合、集中使用。

第七条

整治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含综合利用项目)、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

2遗留工矿污染治理等项目和苏南太湖流域所属行政村的氮磷拦截项目。

第八条

整治资金不得用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等支出。

第九条

整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中央、省及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并预留10%的工程尾款,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创新投入模式,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各种形式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有效解决资金需求和投入不足的矛盾。鼓励各市、县(市、区)以ppp模式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一条

整治资金支持的村庄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整治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评审机构对整治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

3成后在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的基础上,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级验收,同时每年对全省整治试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暂停拨付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未完成预定任务目标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追缴上年度已下达资金、核减或停止下达本年度预算,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应于年度计划完成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项目自验和复核情况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执行,执行期限五年。

第二篇:2015年度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区**街道2015年度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5年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进一步落实省财政厅、环保厅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集团签订的《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根据《**市**区2015年度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以下简称《本方案》),制定**街道2015年年度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方案》根据《**市**区2015年度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由**市**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方案》是对《**市**区**街道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3~2017年度)中2015年度任务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两者保持衔接。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编制内容符合环保部发布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和投资的有关技术规范、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整治村庄名录。《本方案》针对基础较好的村庄,好中选优,先易后难,明确了2015年度优先整治村居名单,确定**村、**村、**村、**村为2015年整治村庄。

(二)具体建设内容。《本方案》中以村庄为单位,明确具体4个村庄建设内容,其中**村购置垃圾清运车2辆、**村购置垃圾清运车1辆配套箱体11个、***村建设小垃圾屋12座、**村购置垃圾清运车2辆配套箱体20个。

(三)资金筹措方案。《本方案》以村庄为单位,明确国家、省及县(市、区)资金支持项目,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按时拨付。

(四)实施计划安排。《本方案》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按时做好小垃圾房项目申请、设计、建设地点的确定、施工现场跟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工作,做好垃圾清运车及箱体政府采购、招标公示、中标单位确定、采购合同签订、车辆交付验收、统一管理使用协议签订等工作,明确时间节点,原则上所有工程项目要在2016年**月底完成。

**区**街道办事处2015年**月**日

第三篇:溧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新溧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4]80号)文件精神,根据《溧水区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4]47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是指区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主要用于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建设

(三)村庄绿化、立面出新、河道清淤、道路硬化等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四)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遗留工矿污染治理、氮磷拦截等项目

(五)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制度。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以奖代补。根据省级奖励标准按1:1配比,即按每村50万元进行补助。

第三章资金的计划编制

第六条项目资金计划编制。由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根据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汇总建设项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审核项目,测算所需经费,统一编报次年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七条资金计划申报程序和确定。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将统一汇总的次年需要开展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资金初步控制预算,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批复后,下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调整。经批准后执行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和预算,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须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预算调整的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

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予以调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计划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拨付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条整合各部门和各渠道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以奖代补。项目正式启动后拨付50万元,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后拨付其余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各镇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和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中涉及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计划管理,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骗取、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全额追缴专项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资金申请。区规划分局依据区财政局下达的规划专项资金预算,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填写《溧水区规划编制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年度编制计划)、项目合同、项目实施进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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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