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促进项目工程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县级报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经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批复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和部门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第二章报账管理职责

第三条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制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办理农业综合开发所有项目工程(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大宗物资材料)财政资金的报账和资金的核算;负责根据项目扩初设计,审查项目工程预算,并在项目完工后,审查项目工程决算、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四条县级农发办应根据财政资金报账管理职责及业务工作量,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担任农业综合开发会计,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报账工作。

第三章报账凭证管理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报账必须为承包工程。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报账清单(见附件一);

2、承包人、乡镇分管领导签字的工程款税务发票;

3、承包合同书;

4、工程预算表(见附件二);(此表来源于扩初设计)

5、工程预决算表(见附件三);(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6、工程监理报告;

7、申请验收报告;

8、工程竣工验收单(见附件四)或竣工工程审验收报告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报账清单(见附件一);

2、县级农发办主任签字的与科技推广计划书内容基本相吻支出的合法的原始凭证;

3、专业技术技术人员补助表(见附件五)、科技人员差旅费报销表(见附件六);

4、科技推广计划书(或方案、协议书);

5、工程预算表(见附件二);

6、科技推广单位培训时间内容、培训人员及受训人员基本情况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报账清单;

2、县级农发办主任签字的用于项目建设当年的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需附培训计划)、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初步设计等方面支出的各种合法的原始票证;

3、需要发生项目管理费的报告;

4、工程预算表

(项目管理费只能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费,应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单个项目的工程成本,列入单项工程预决算,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产业化项目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报账清单;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县级农发办项目主管和财务主管签字的合法的原始票证;

3、符合产业化无偿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及培训、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

4、示范及培训的时间内容、培训人员、受训人员基本情况

对于不符合产业化无偿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计划,不管是否列入了计划批复,都应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级农发办在办理报账时,必须严格对照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坚决杜绝假发票、不规范发票和白条报账,对不符合规定和超出计划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县级农发办应当保持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的完整性,所有涉及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的原始凭证及银行单据都应保存在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账中。第四章报账程序

第十条县级农发办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门在国库设立报账资金专户。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一个月内将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按计划拨入报账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资金的一切支出均在报账资金专户中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承包单位全部施工人员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由承包单位按要求填制预付工程款申请书,县级农发办项目主管、财务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同级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县级农发办从报账资金专户中向承包单位核拨预付工程款或物资(预付工程款只能拨付一次,且不能超过承包工程财政资金总额的30%)。

承包工程完工,经县级农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应该对承包工程款进行结算,并按工程价款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宗材料,应统一由县级农发办配合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供应,实行以物代拨。供应物资时,由县级农发办向建设单位开具材料物资调拨单(见附件八),领用单位凭调拨单向采购供应商提货。县级农发办凭材料物资采购支出的原始发票和物资调拨单及建设单位的领用手续直接办理报账,集中采购材料的资金实行直达供应商的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产业化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比照土地治理项目的报账程序进行报账。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报账严格按照年度实行工期管理制度。每一个项目年度的报账截止期限为次年的8月31日。在报账期限内,项目所有资金必须全部报账完毕(预留10%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并及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报账资金严格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使用大额现金结算。第五章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资金报账的会计核算必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

第十七条县级农发办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报账会计核算。所有的项目资金必须按单个工程进行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县级农发办报账资金通过“银行存款”、“在建工程”、“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间接费用”、“预付工程款”、“材料”、“农发资金支出”、“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完工项目结余”、“竣工工程”、“竣工工程基金”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土地治理项目的核算

1、收到报账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年度——某级资金

2、预拨工程款时,

借:预付工程款——年度——项目区——施工队

贷:银行存款

3、领用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建设地点

贷:材料4报账时,

借: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建设地点

贷:银行存款(或预付工程款)

5、工程验收合格,按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时,

借: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建设地点

贷:应付质量保证金——某施工队

6、工程完工,尚欠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建设地点贷:应付工程款——某施工队

7、监理费的核算:

省预留监理费时

借:应收款项——省预留监理费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省监理费报账后,文件通知县(市)时

借: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监理费

贷:应收款项——省预留监理费

如果结算后有多余的监理费退回县(市)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款项——省预留监理费

8、工程完工时,

借:农发资金支出——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建设地点

贷:在建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建设地点

9、年终结转时

借: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贷:完工项目结余——年度——项目区

借:完工项目结余——年度——项目区

贷:农发资金支出——年度——项目区——措施——单项工程——建设地点

10、项目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尚未交付使用时,

借:竣工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

贷:竣工工程基金

11、竣工工程交付使用单位时,

借:竣工工程基金

贷:竣工工程——年度——项目区——措施

12、项目管理费的核算,

借:农发资金支出——项目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二、产业化项目的核算

前期工作费,

借:农发资金支出——产业化项目

贷:银行存款

三、贴息项目

借:农发资金支出——贴息资金——中央(省、县)

贷:银行存款

第十九条县级农发办报账资金按照项目工程年度进行结转,结转时间不得超过次年8月31日。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农发办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加强县级报账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县级报账中存在的问题。市、州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对所属县(市、区)的项目总投资预算和单项工程预算的审查和批复,强化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除责令整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所列举的九个附件,为报账时所需要使用的凭证,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印制下发,自本细则实施起,所有项目县报账中所涉及的上述九个凭证一律按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的凭证统一使用。

第二十四条地方立项的项目财政资金报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起执行,省财政厅原制定的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报账管理的制度、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第二章报账资金管理

第三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四条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部门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报账凭证的审核,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第五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分批报账,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九条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在规定比例内安排使用,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报账。实行先建后补的地区,可以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凭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四章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治理项目报账,除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等凭证外,还应当根据项目不同阶段提供有关资料。

在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工程或设备款时,应当提供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监理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在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应当提供工程管护合同;在支付科技推广费时,应当提供科技推广方案。

第十五条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项目建设进度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采取直接报账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保留原件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级农发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第十六条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应当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经县级农发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

(三)经工程监理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改进到位的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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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提款暂行办法》(鲁财农„2001‟44号)同时废止。

附: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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