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本站推荐]

知》(环办〔2010〕56号)

为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执法工作,建立重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档案和相关信息数据库,规范其环境监管,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厅、德阳市局相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基本摸清畜禽养殖业污染底数和环境守法状况,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2010年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2011年年底前畜禽养殖场(小区)基本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二、检查对象

一是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是达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或备案规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三是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四是《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检查内容

(一)区域畜禽养殖基本情况。本地区畜禽养殖规划编制情况,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及各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纳污水体环境质量等情况。

(二)选址合理性。是否建在禁养区、限养区或适养区;是否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是否位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是否位于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四)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是否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五)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是否按《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废水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稳定达标。

(六)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

四、整改要求

我局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具体要求有:

(一)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对2003年以后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

(四)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

第二篇: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报告20100905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报告

为了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今年以来,我县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抽组人员在全县开展了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对方案确定的主要检查对象进行了详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调查摸底情况

1、全县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为指导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发展,县畜牧兽医局编制了《静宁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0年,全县生猪饲养量16.98万头,其中存栏8.93万头,出栏8.05万头;牛饲养量7.0万头,其中存栏6.35万头,出栏0.65万头;鸡饲养量159.2万只,其中存栏123万只,出栏36.2万只。全县生猪饲养量在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共有15个(具体见附表2),主要分布在:城关镇新城村,八里镇红林村,威戎镇下沟村、北关村,甘沟乡甘沟村、小岔村,城川乡高湾村、红旗村,细巷乡上店村、韩川村,界石铺镇四福村,曹务乡店子村。全县肉牛饲养量在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共有2个(具体见附表2),全县肉牛养殖集中区主要分布在:界石铺镇李堡村、四福村,灵芝乡前桃村、车李村,三合乡任岔村阳局社、木

1湾社,三合乡新堡村,原安乡百富村,红寺乡红堡村,曹务乡张珍湾村,古城乡馨隆村,甘沟乡马咀村,静宁肉品有限责任公司肉牛养殖场。全县鸡饲养量在3万羽以上的养殖小区共有2个(具体见附表2),全县鸡养殖集中区主要分布在:司桥乡庙咀村,八里镇红林村,甘沟乡甘沟村,灵芝乡显神庙,红寺乡胡沟村、丈子村,细巷乡谭店村。全县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分别排入渝河、高界河、甘沟河、甘渭河,最终全部排入葫芦河,致使全县各水体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2、选址合理性

我县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对畜禽养殖选址划分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古城乡庙堡村“甘泉工程”

一、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东峡水库

一、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五台山水厂

一、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供水在500人以上的62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为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距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其它畜禽养殖场500米以内,距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1000米以内为规模养殖限养区。适养区:除禁止、限养区外的一般农田和荒山荒地均可实施规模养殖。经检查摸底,全县所有禁养区内均未建有养殖场(小区),个别限养区内的养殖场距居民区不足500米,养殖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3、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2全县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时均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均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投入运营时大多数未落实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4、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

2009年全县各类畜禽排粪尿总量达到184.5万吨,其中猪、鸡排粪尿量达到58.33万吨。预计2010年全县各类畜禽排粪尿总量将达到192.4万吨,其中猪、鸡排粪尿量将达到万80.58吨。随着规模养殖业的发展,全县集约化经营和庭院式规模养殖不断发展,所生产的畜禽粪尿占全县畜禽粪尿总量的40%左右,若未经处理而排放,将对县域生态环境产生极大影响。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静宁县威戎镇下沟村张堡社博裕通养殖场积极引入微生物发酵床养猪技术,进行生态养殖和无公害养殖,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恒丰养殖场投资519.38万元,按照能源生态模式,建成大型沼气发电工程,利用沼气工程将养殖粪污转化为沼气、沼渣、沼液,沼气用于周边250户村民的炊事用气,剩余部分沼气用于发电补充猪场用电,沼渣、沼液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实现年处理粪污8030吨,污水1.10万吨,彻底解决了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其余养殖场(小区)均为传统养殖,采取粪尿干湿分流模式,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环保设施为蓄粪池,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经堆肥后还田,尿液排入污水处理池内用于农田灌溉。

5、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我县地处西北干旱山区,畜禽养殖主要为传统养殖,畜禽及圈舍冲洗用水较少,采用干湿分流模式,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全部经在蓄粪池堆肥后还田,尿液排入污水处理池内用于农田灌溉,无偷排漏排现象,个别养殖场有少量畜禽养殖废水随雨水外排,个别限养区内的养殖场距居民区不足500米,养殖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6、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我县所有养殖场(小区)均未按规定向县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整治计划

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此次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逐步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整治对象:

1、县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2、达到县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规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

3、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4、《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整治目标:

1、对地处限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对2003年以后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在建场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将污染治理工程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建场先环评,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

4、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5、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6、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7、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8、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9、积极争取项目建设资金,扶持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标准化技术改造

10、进一步加强生态能源建设,力争2010年全县能源沼气建设用户达到24460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利用量达到61.6万吨,利用率达到33%

11、实施“四改两分再利用”(即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固液分离、雨污分离,粪便无害化处理后农田果园再利用),推广微生物发酵床养猪技术,发展绿色生态养殖,

时间安排:

这次全县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从2010年6月开始,2011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县环保局与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积极沟通衔接,按省、市环保部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全县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

6检查,对本计划确定的主要检查对象进行详细调查,摸清底数。

2、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及时报送有关工作动态。于2010年年底前摸清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并逐步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3、督查总结阶段(2011年10月)

通过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将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积极探索有效地监管模式。

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县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作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制定方案、分解任务、完善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切实提高专项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要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逐步把畜禽养殖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3、加强引导,注重防治结合。要加大引导力度,加强

7技术指导,积极引进并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环保型养殖新技术,要尽快组织制定本地“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将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4、加强宣传,强化舆论监督。要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既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又要获得畜禽养殖业业主的理解和参与。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情况,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篇: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摸底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青环发〔2010〕679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一)制定工作方案。监察大队要把专项检查活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做到全面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形成检查合力。监察大队要主动与各科(室)、站等部门联系,及时沟通,认真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保证检查质量。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三同时”措施的落实、淘汰国家规定的落后生产工艺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等几个方面开展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需关闭的企业应及时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需移送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检查中填报数据要确保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