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的通知

-*化债办„2011‟号

文件

关于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的意见》(晋财农改„2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制止教育新债发生的责任意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教育工作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坚决制止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

弹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性,把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摆上议事日程,制订具体措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二、统筹规划,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坚持“必要、必需”的原则,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学校校舍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保证计划投资及学校校舍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严格执行有关新上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制的规定,对确需新建的基建项目添置教学设备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将统筹落实全额资金,确保应建、应办项目足额安排资金,实行政府代建制和政府采购制,确保学校不因新的建设项目和添置教学设备而产生新债。

三、规范管理,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发生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努力保证从制度上约束新增债务行为,防范和制止新债发生。

(一)规范学校经济管理活动。县教育部门及各学校要坚持执行“八不准”,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教育债务发生。一是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和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准为任何单位、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准擅自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新上项目;四是不准擅自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六是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业务性支出;七是不准各项支出延期入帐;八是不准虚增或隐瞒账外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强化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学校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建立“校财局管”财务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公用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重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学校预决算、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审批领用、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借款审批等各项制度,严把资金收支的审核关,严格控制非业务性支出,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严格执行核定的学校经费预算,坚持“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确保各学校不因超预算安排项目开支而产生新债。

(三)规范学校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一是严格实行教育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今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项目、校舍维修改造及大型添置一律实行报批制度。项目实施前,学校要向县教育局上报项目建设申请,县教育局审定下达计划文件后方可动工。未经县教育局批准的建设项目、维修改造项目严禁擅自动工。对不按程序、违规建设的,要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工程筹资和支付都必须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序予以办理;严禁超时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票据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严禁使用承包方材料发票冲抵工程款;严禁任何学校采取垫资、集资、借贷等方式产生新债。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建设内容。新上的项目必须做到有预算、有立项、有经费落实,坚决制止“小立项、多变更、大决算”的现象出现。

(四)建立学校债务动态监控机制。要建立县、乡、校三级校级债务监测预警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合理确定债务监测指标和债务警戒线,加强对学校债务风险的评估和监控,定期跟踪分析债务变动轨迹和趋向,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对发现的新增债务问题,要及时查清原因,迅速整改到位。

(五)健全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新债发生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债建设、举债发放教职工津补贴、举债运行等行为,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县教育局将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学校负债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及时掌握学校债务动态,并将负债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职务变动考评范围,对存在负债金额的学校,要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学校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新债未化解前,校长不得提拔,不得异地任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化解新债的学校校长,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制止新债的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力度,坚决制止“一边清理旧债、一边产生新债”和“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发生,坚决查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违规举借新债的行为。对违反规定擅自上项目、搞建设、借新债的乡镇和学校,要按照“谁借款、谁还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

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农村制止新增债务实施意见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2011年3月10日印发

第二篇。制止新乡村债务发生问题思考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地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化解乡村债务。但在化解旧债的同时,一些地方又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如不尽快加以制止、遏制住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将会出现恶性循环的局面,不仅会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导致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正常经济秩序,

严重危及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而且会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制定措施,坚决制止新债发生。

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各项规定,严格政策,切实纠正乡镇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制止新债发生。要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提供担保、借新债还旧债、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上项目,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发放报酬补贴、超标准订阅报刊,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

在进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时,如何安排资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足额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及村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各种达标升级、检查评比和验收等活动。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有资金作保障。但各地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应盲目攀比,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有些地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该如何处置。《通知》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新债未化解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的汇报汶上县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化解工作的汇报

为深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我县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债务数字已锁定,计划在2011年底前化解完毕。现把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的基本情况2008年我县按照《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8号)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基本摸清了债务底数。省市有关部门对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了审计复核,并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应债权人情况逐笔进行了确认登记,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经核实,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为3628.43万元,其中:债务本金3563.73万元,贷款利息64.7万元。债务组成结构按照用途分类,基

本建设负债3420.16万元,教学设备购臵形成的负债202.87万元,其他负债5.4万元。按照债务来源分类,国内银行贷款23.38万元,银行金融机构贷款174.85万元,工程单位垫款2162.25万元,教职工借款83.25万元,其他个人借款354.45万元,其他应付未付款765.55万元,贷款利息64.7万元。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如果工作措施不力,工作方法不当,势必会引发各方面的矛盾。为此,县政府高度重视,研究成立了汶上县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财政、教育、监察、审计、农业、人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督导、债务审核、数据录入和汇总上报,同时明确了各专业组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了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县乡两级专门工作机构的成立,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广泛宣传发动,明确工作目标

召开全县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动员会议,印发了《汶上县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对清

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指导思想、清理核实范围、方法步骤及清理核实工作中需要把握的有关政策界限均作出了明确要求,对各乡镇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明确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

(三)统一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程序

我县清理核实工作,坚持以账簿为依据,以债务债权单位的承诺和有关证明材料为附证,以项目学校为主线,以各乡镇财税所、经管站、教办为责任主体,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债务项目的审查核实方面,具体采取了如下措施:

1、直接认定法。对账面记录清楚、手续完备的债务,通过查看债务发生、付款等资料,直接认定。

2、债务对接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直接对应的债务,采用“对接法”。在确定首次借款是义务教育债务借款的基础上,从最初借款开始清理核对,按转借款时间的先后衔接起来,并查看相应支出,核实无误后按不大于首次借款本息总额予以认定。

3、债务削减法。对向银行和其他单位、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采用“削减法”,实行本息分离,不将利息转本金,并将利息控制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下,减少利息支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4、倒挤法。对工程决算书、购臵合同,手续比较完备,

但债务余额没有体现在账面上的债务,采用“倒挤法”,以决算数或合同数额减去历次还款数额,计算确定债务余额。

5、调查法。对于提供的资料比较齐全,但存在疑问的债务项目,通过调查有关债权人、证明人、实地查验后,予以认定或否定。

6、佐证法。对账面未登记但事实存在的债务,通过查看有关旁证材料,进行认定。如有上访记录或法院判决书的债务项目。

同时,按照我县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要求,为防止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虚报和漏报,确保清理核实质量,在清理、审核、锁定债务过程中,坚持程序、过程和结果“三公开”,经过清理的债务情况要进行公示,统一了债务公示格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要求各镇、村、学校把公示结果拍照存档。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

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再加之以前各乡镇、村、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在债务认定上难度很大,如果有些虚假的债务项目被认定了,不但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情况,而且会造成套取国家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也势必给今后的债务化解工作带来隐患。为此,我们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进一步严肃了工作纪律,明

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债务清理核实结果的真实完整。

一是对于清理核实地每一个债务项目,必须附有债务人、债权人、项目实施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据,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书面承诺,每一笔债务项目须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证明人,并出具证明材料

二是针对未入账的“白条”债务,明确规定各乡镇财税所、经管站、教办为责任主体,项目填报人为第一责任人,填报人对上报债务项目的真实性负全责,并填写保证书,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未填写保证书的项目,县审核组一律不予受理。通过这一做法,大大增强了每个填报人责任意识,收到了积极的效果,经统计,这类未入账的白条债务最初上报2000多万元,最后审核认定402万元,核减掉80%。

三、化债总体规划和资金来源

(一)总体规划。全县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2011年底完成。其中,2010年计划化解2177万元,占债务总额的60%;2011年计划化解1451万元,占债务总额的40%。

(二)资金来源。县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切实化解债务提供财力保障。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财政下达的化解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

偿债;三是通过盘活闲臵校产筹集偿债资金;四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五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四、化债资金管理及工作程序

(一)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纳入县级财政专项中央政府资金特设专户统一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县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二)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偿债资金支付程序,建立债权人申请制度和偿债资金拨付审核制度。对于应偿还债务,由负债学校或单位根据清理核实情况开具偿债资格证明,债权人持偿债资格证明、有效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向县教育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教育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资金,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并将审核批准后的债权人申请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下达支付指令。对债务人的偿债通知,县教育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县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

(三)明确偿债的优先顺序。在偿债时要坚持“四个优先”,即优先偿还逾期债务(指已过归还期限的债务),优先

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要耐心向有关各方做好说服工作,争取在此次化债工作中提前清偿。对于债务各方执意不愿提前清偿的债务,要预留足资金,待债务到期后及时予以偿还,不得再形成新的拖欠债务。

(四)实行偿债销号制度。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偿还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同时,已销号的债务要通知学校等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化解债务程序和计划化解债务情况都应在对应的乡镇、村和学校等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妥善处理“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原则上,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清理核实和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其中,已审核确认可视同合法债务凭据且属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项目的“白条”,需到税务机关开税务发票(应纳税款含在偿债资金本金中,不再另行计算),并连同“白条”一并作为偿债的依据。对公示中有

异议的“白条”,根据公示情况认真进行再次核实,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剔除。对为骗取政府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

(七)建立健全债权债务资料。对每位债权人每笔债务的原始资料进行复印,建立从债务的形成——往来款项——多头付款——实际欠款余额等一系列完备的债务资料,并由债权人对已支付的款项进行确认,由所属乡镇政府、财政所、经管站对已付款项进行确认,避免因多头付款而造成债务不实的事例发生,确保学校管理债务与债权人债务余额相符,所有债务资料由县教育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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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资而行,先筹资后干事,不得举债兴办,严禁村干部先垫支后挂账。凡需要村民出资出劳兴办公益事业的,必须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公益事业项目必须按照实施重大项目的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七、严格实行不良债务增长责任追究制。各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工作,把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加控制。对违反规定新增不良债务的村,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在村级新增不良债务未化解前,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交流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增不良债务的街道、开发区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村改居”后,原村集体资产尚未进行股份化改造、仍由社区居委会管理的社区,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