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税费改革信访是指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改办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改办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各级税改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部门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着尊重事实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精神,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
第五条各级税改办的负责人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部署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各级税改办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改机关反映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展情况等以及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票据、证卡等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漫骂、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捏造事实,无理取闹,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构成犯罪的信访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多人反映相似或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在各级税改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具体由税改办承办,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二)制定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三)研究分析信访动态,编写信访通报,部署信访工作任务,及时向税改领导机构及相关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受理、办理农村税费改革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五)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办理或协助办理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
(七)向下级税改办交办和督促催办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
(八)指导、督促下级税改办的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
(九)协助同级信访部门处理有关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
(十)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转交税改办的有关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
(十一)向信访人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五条对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税改办组织评比,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有贡献的,由税改办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公务员条例》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