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县农村药品监督网义务信息员是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请、委托,对所在地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上报和协助监督。

第二条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由统一颁发聘书,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第三条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聘任后原有的身份、工资福利不变。

第四条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作风清廉;

2.在所聘请的区域内工作;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药学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县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的配置。每个乡镇配置信息员一名,由所在地药品经营人员或乡村医生担任。其中,金山镇增设两名,广通镇、一平浪镇、碧城镇各增设一名。

第六条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辖区内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监督检查;协助执法人员查处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

3.建立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信息档案;

4.及时反映农村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禁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为;

2.严禁向企业或当事人“吃、拿、卡、要”;

3.不得泄露与监督检查工作行动有关的内容和涉及企业当事人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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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允许,不准泄露任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和涉及受检查企业及当事人利益的信息;

4、不准接受当事人的请吃、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严禁向企业或当事人“索、拿、卡、要”;

5、不准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不准从事其它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