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科技培训而给予的补助资金。

科技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培训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检查及验收等。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对务农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要求经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经费。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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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