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第四条*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管。市级保障金专户设在徽商银行*市逍遥津支行,户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3312100080682。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用于保障金的款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开工前由工程项目业主代为垫付,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确认书证明。确认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交建筑业企业和交纳单位留存,作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之一,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证明。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保障金后仍应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的保障金是专户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交纳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八条*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应认真调查,一旦核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清欠办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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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用工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和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列入信用体系,及时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由市清欠办负责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发布施行时,正在进行结构施工的工程项目,也应按上述规定交纳保障金。